安徽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34:4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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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 

⑴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⑵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⑶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⑷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⑵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⑷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⑸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⑹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⑺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1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⑵主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⑷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以下; 

⑵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0、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1、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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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