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34:4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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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除外。 

22、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不得高于五年。 

⑴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⑵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⑶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3、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过失犯罪的除外。 

24、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5、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⑵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⑷重伤一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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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