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过失犯罪和十八周岁以前的前科、劣迹除外。
10.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1. 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2.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事件,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罪名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未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未赔偿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解释》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前条第(1)-(4)种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