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1:08:15,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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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9月20日通过,2011年4月25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量刑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二章  量刑基本方法 

 

第一节  量刑步骤 

 

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四、根据量刑的指导原则,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 

 

一、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二、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以下量刑情节的,应当优先进行调节,即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1、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4、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具有多个优先进行调节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三、具有其他多个量刑情节的,对于不具有本节第2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四、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评价。 

  

第三节  宣告刑的确定 

 

一、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二、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但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三、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五、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六、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七、拟宣告刑和宣告刑一般以月为单位计算。 

  

第三章  量刑情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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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