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日期:2014-06-05 21:17:2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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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8)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刑量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雇佣他人、接受他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多次强奸同一妇女、奸淫同一幼女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致人轻伤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致人重伤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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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