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涉嫌抢劫案阅卷笔录

更新日期:2010-11-19 09:58:1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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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舒某讯问笔录

1、舒某女朋友何某丽在发廊上班,去发廊看一下发廊老板有没有给何某送钱?没有送钱就打老板一顿,大家同意。六人进去关了卷门,张某女朋友在门口放哨,何某用脚踩着门,张某A拿着电棍。老板不在,老板娘打电话给老板,老板进了发廊。舒某问“你给何责送钱了吗?”老板说没有送。问: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有谁使用了暴力?答:一个都没有动过手。

张某A拿着电棍一会儿开着一会儿关着,电棒呲呲地响。

2、张某:舒某对老板说要2000元钱,说不给就整死老板。舒某想拿影碟机砸老板,承认拿烟友缸威胁那个老板。用抢来的钱付了去曲靖的车费。明确只抢了300元和一部手机。

3、何某:本人当个兵!问有没有一个叫黑子的人,答:叫龙某。说老板答应给钱没有给,去教训他一下,承认踩住卷帘门,威胁要拿2000元钱出来,张某A拿走了老板手机;张某女朋友在外面看着,还帮叫了车。没有打老板,也没有搜老板的身。

舒某说老板答应想办法花钱把他女朋友弄出来,并送伙食费给她女朋友,但是老板没有做到,相教训老板一下,后来说打了老板。

4、张某A:舒某说去问问老板何某丽的生活费给了没有。拿过手机将手机关了,然后放在自己口袋里。张鑫说人家在你这里上班抓了,你一点责任也不负,两个就吵起来。

5、王某:只听舒某说去发廊找老板谈一下,发廊里传来打碎玻璃的声音;

6、受害人黎某:案地点沙沟埂148号,他们一进就讲把钱拿出来、手机拿出来,我看到人多,我就从西装的左内口袋掏了里面的300元出来给他们,又把手机拿出来,他们其中的一个接过我的手机就关机然后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其中一个人顺手拿水杯砸在老板女朋友前面。另一个用桌上的烟灰缸砸过来,被老板的右手挡住了。

7、受害人杜某:说抢走现金300元——证明没有搜身!300元还是主动拿出来的;

(二)现在指认笔录:

(三)受害人黎某辩认笔录

二、事情经过

起因:舒某的女朋友何某丽在教场北路老板美发店里因卖淫被抓去劳动教养,老板不闻不问。

1231,大家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很多酒,然后一起到下马村溜冰场溜冰到1130分溜冰场关门,一起顺道来到考场北路舒某女朋友何某丽原来上班处,舒某和张某A提出去发廊里问下老板,有没有给何某丽送生活费?六个人进了发廊同时将卷门拉下,何某用脚踩着门,张某女朋友王菊花在门口。舒某问老板有没有送钱,老板说没有送,接着张某A和老板谈,说你没有给何某丽送钱,现在你拿钱出来我们去送。并让老板把手机拿出来,老板拿出300元钱,随后张某女朋友说警察来了,舒某、张某、龙某、何某一起上车,后舒某、龙某、何某先下车去看张某A的情况,之后舒某、张某、龙某和何某当晚一起包车到曲靖。第二天张鑫和张某女朋友王菊花来到曲靖,过了一天何某、张某和他女朋友返回昆明。当天晚上张某A被打伤打晕被送到医院,214通过张某A提供的线索在小西门抓到张某、何某和王菊花,通过张某提供的线索在曲靖嘉禾酒店抓到龙某、舒某。

三、各自分工与工作

1、舒某:花200多元钱在曲靖买了个电棍,来昆明带着电棍,在考场北路老板门店门口提议去向老板拿钱,进发廊问老板拿钱,让张鑫把老板手机电池取下来,

2、张某A:手拿电棍威胁老板,并让老板把手机拿出来,向老板要钱,拿了老板一台手机

3、张某:张某让他女朋友把风,在店里想用烟灰缸打老板,把手机电池取下来,张某抢下老板拿出来的300元钱,随后说他女朋友打电话说有警察来了,让大家走;张某女朋友打电话来说有警察,张某同时让他女朋友先叫好出租车。

4、何某:将卷门关起来,

5、张鑫:踢了老板一脚,走时拿着电棍。

6、龙某:用手按住老板的肩膀,

四、龙某供述

12-26

1989529生,初中文化,没有前科。明确知道去发廊里要钱,张某A拿的手机龙某没有看到,抢到的300元没有分;

2-26日第一次讯问笔录: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答:我认识到我错了,希望公安机关对我从宽处理。

一、辩护观点

1、不是入户抢劫:是经营场所,还在进行营业

2、犯罪情节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罚

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采用了暴力,也没有相关暴力后果的证据材料,而且各被告人均说没有搜受害的人,也没有殴打受害人。

抢劫数额小

没有对受害人及社会造成大的危害

3、不应当定性为抢劫

1)起因受害人有明显过错

4、拿钱不是为自己所有,而是受害人答应的给舒某女朋友的生活费,而且确实也只给了300元,目的问是否给钱给何某丽,没有就教训他一顿。

5、此次犯罪不是预谋案,是临时起意

本案中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的原因关键在于,行为人虽然具备了"明知是不归其所有的公私财物"的主观认识因素,但是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志因素。

坚持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抢劫罪的主观特征,实际上是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在认定抢劫罪上的具体体现。如果无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方面的特征或者不能深刻、全面理解这一特征,就违反了主观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就不能正确认定抢劫罪。

客观事实和法律是两回事。一件事情,如果不能用证据证明,那么,不管我们多么相信"它可能确实是存在的",也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不能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我想,这点无须赘述)。

  以一种不当行为去纠正另一种不当行为当然是违法的,但是并不必然构成抢劫罪。

“他们进房间问的不是把钱交出来?而是问有没有送去给舒某的女朋友,发廊老板说没有时间送,于是舒某就说,如果没有时间送就把钱给我们,我们去送。”并没有说要抢钱的意思,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孙华勇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华勇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孙华勇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华勇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孙华勇定罪量刑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孙华勇系初犯、偶犯,应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华勇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并且被告人孙华勇所在居委会在证明其过去表现一贯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孙华勇这次参与抢劫,是由于交友不慎和法制观念淡薄而导致,完全是听信于他人,被告人孙华勇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杨振在本次抢劫中不起主要作用。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杨振生性内向胆小,起诉书指控其参与本次抢劫虽然属实,但其伙同他人抢劫只是被动跟随,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也没有动手打人, 没有对受害人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后果,得手后虽然参与了分赃,但其犯罪情节较之其他同案犯相对较轻。

抢劫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1)要划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作出限定。但这不意味着在认定抢劫罪时不需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就不应以抢劫罪论处。(2)要划清民事纠纷中强拿或者扣留对方财物与抢劫罪的界限。在借贷等民事纠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借以偿还债务的,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不正当性,但因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划清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或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伤害或者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划清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主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因而归入侵犯财产罪;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客观行为方式有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人质为目的。

  4.正确理解《刑法》第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也称这一规定为准抢劫罪的规定。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成抢劫罪。(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抗拒,不适用本条。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的情况,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

[编辑本段]

抢劫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庭调查

1、舒某:

你是否打电话给发廊老板让他去送点钱给你女朋友何某丽?之前你有没有打电话向发廊老板要过钱?没有,那你对张某A、龙某所说的,发廊老板没有做到事怎么说?请你如实回答?那发廊老板当时怎么说?结果他有没有去送钱?

2、你们拿了多少钱?当时钱是谁拿着的,当时你们拿着钱准备用来做什么?

我再次地请求法庭,给一个在司法机关面前毫不隐瞒彻底坦白的人、给一个犯罪后无尽忏悔的人、给一个在特区这块土地上打工了十多年不仅一无所有而且还妻离子散的人一个从轻处理的机会!

200568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明确定性“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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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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