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0-11-19 08:51:55,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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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受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温钦友律师为陈某被控运输毒品罪的一审辩护人。为依法履行律师辩护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出席了本案的开庭审理,并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给予合理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运输毒品不持异议,但根据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以及可改造性强等特点,加上被告系在校学生,又是初犯、偶犯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当庭调查与质证可知,被告人陈某虽然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并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主观恶性非常之小,可改造性强,再犯性也极小。由此,辩护人认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据于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方面给予从轻处罚,主要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告人被抓获时尚未毕业,自身无经济收入,加之家里父亲残疾,母亲手臂摔骨折,所以经济条件很不好,出于赚钱心切才在被告人张某某的邀请下参与了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第二,在去缅甸前,被告人陈某问张某某去带什么东西,去什么地方带,用什么方法带来赚钱等关键问题时,被告人张某某均没有回答,只说到了就知道其他的不要多问。等到被告人陈某到了境外知道了真实情况之后他已没有了退路,否则他无没有钱回家,还因为偿还过来的路费被告人无力支付,同时受到一定的人身威胁,由此不得不帮他人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第三,被告人陈某对毒品认识不清,没有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也不知道国家对毒品犯罪惩罚规定,被抓获前其一直以为运输的是摇头丸,并主观地认为携带摇头丸的行为系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第四,在被抓获后被告人陈某能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又能积极认罪,悔罪与认罪态度好;第五,本案参与作案的有五人以上,在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供述中除了主动向公安机关告知其他其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情况下,还在刑事关押期间向检察机关及当庭向法庭书面提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由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以其力所能及地尽自己最大努力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情况及线索,其主动立功意愿强烈与积极,虽然至目前为止没有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但为公安机关进一步掌握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最终有可能抓获他们提供了便利,由此也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二、被告人受雇于他人,又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身份情况可知,被告人之前没有前科,此次犯罪在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邀请下说老六等人带东西可以挣钱而偶然参与了运输毒品,之后两人共同受雇于老六等人。而在本案的整个过程中,来回途中的所有费用,包括吃饭、住宿、车费、机票等开销都由老六等人支付,行程及计划安排也是由他人决定,被告人陈某只是言听从计,受他人指使与差遣,其从属地位相关明显,而且从本案的卷宗材料可知,相对于本案的张某某而言,陈某又处于更加从属、辅助的地位,由此,在考虑从犯并定罪量刑时,也应当在从犯上给予区别对待,做出不同的量刑。根据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人员,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对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此,辩护人认为,对于纯属“受雇犯”的被告人陈某在量刑上应按照该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当庭向法庭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其进行讯问时各次均能积极、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在公诉机关宣读完起诉书时,被告人当庭向法庭认罪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实行简易化审理,但本案在调查与质证上均采用了相对比较简易的程序。由此,请求法庭根据该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陈某,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没有步入社会,请求给予酌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刚满20岁,捕前系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通过该校的证明可知,被告人陈某在校表现优秀,各学科成绩优良,并由于家庭困难而勤工俭学。对于没有社会经验阅历、家庭贫困的被告人来说,很容易被他人利用并将其带入违法犯罪道路。对于在校学生,国家一向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以免其受到社会的不利影响,并在量刑时给予特殊照顾,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某,也请求法庭从被告人系学生这一特殊情节考虑,给予其相应的更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说作为一名在校学生的被告人陈某此次犯罪是相当的偶然,系在他人的金钱利诱下走上犯罪的道路,与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相比,其作案动机单纯、简单,其主观恶性相当地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而相对于被告人张某某而言又处于更加从属的地位,在庭审中又当庭认罪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以上情节可以给予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另一方面,被告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不仅使自己的学业没能完成,还使家中年残疾的父亲、生病的母亲无人照顾。经过看守所里的学习改造,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向法庭表示、决心今后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他将来对社会做出贡献。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00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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