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0-11-21 23:24:2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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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吉某家属的委托,并接受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吉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出庭前,我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结合证据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吉某主观上并不明知熊燕携带的包内有毒品。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通话记录证明,吉某与熊某有过两次电话联系,但公安机关并不能出示证据证明两人的通话内容里涉及到毒品交易。熊某携带一个棕色女式挎包上了吉某的车后,吉剑以及女友均供述,在车上吉剑与熊燕也未提及毒品的事情。而查获毒品的棕色女式挎包上的指纹无法提起,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吉某接触过此包。所以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证明吉某实施了毒品犯罪活动。

那么是否有证据推论吉某应该知道熊某的包内确有毒品呢,并实施了运输毒品犯罪呢?公诉机关认为有三个行为特征能予推定,一是拒捕,二是吉剑驾驶车辆的前排座位杂物箱内车内藏有冰毒;三是之前拒绝指认熊某。经过庭审调查,警察拦截吉某的车辆时并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开警车,吉某并不能识别其警察身份,以为是别人寻仇,倒档向后窜只是居于一种本能反应。而吉某驾驶的车辆并非他所有,是他借来的,那么车内的物品就很难认定是他的。另外这两颗疑似冰毒的物品并没有确切的检验报告能证明是冰毒。至于之前没有指认熊某,吉剑在供述中称他是出于认识三姐而想包庇他的心理,而后也积极配合警方指认了熊某。

二、吉剑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一地运输到另外一地的行为,而熊燕上了吉某的车后,吉剑的车仅向前行驶了四百米后,就被警察拦截,而装有毒品的包一直由熊某控制支配,并未交付吉某管理。警察拦截车后,熊某弃包逃走,不能仅凭毒品在车上查获这一事实,就以运输毒品定罪。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之一就是:属于犯罪构成的每一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每一证据在结论上必须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并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本辩护人本案的证据并未达到这样的证明要求,不能认定吉某犯有运输毒品罪。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邵芳律师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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