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斌运输毒品案辩护意见

更新日期:2010-12-12 19:05:0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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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庆斌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庆斌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参与法庭审理、辩论,我认为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该接受法律制裁。但根据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结合相关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在被民警盘查时,主动交待携带毒品的事实,构成自首

被告人受赵谦指使,20083月5日,乘坐云AR.1068的卧铺客车准备将毒品带到贵州水城(最终目的地为沈阳),当晚22时车行至324国道罗平县金鸡收费站时,民警对过往长途客车进行例行检查,在被告人被要求出示身份证并对确认挂于其铺位上的行李包是否为其所有时,被告人就配合民警检查,主动交代了帮他人携带毒品的事实。这一事实不仅可以从证据材料第514页被告人张庆斌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至立案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几次一致供述认定,还可以从公诉人杨检察官对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法庭公诉意见得到印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顺利展开侦查工作,还积极提供可能具有跨国贩卖毒品的嫌疑人赵谦这一重大案件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200835晚,被告人在被罗平县公安局第一次讯问时,就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可能具有跨国贩卖毒品的嫌疑人赵谦的家庭住址、体貌特征等情况。经公安机关确认,被告人所提供的赵谦线索属实,由此公安机关将赵谦被列入侦查范围,被告人提供的这一线索,为公安机关尽快抓获重大贩卖毒品嫌疑人赵谦及破获该团伙起到了积极重大的作用。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这一事实不仅在法庭审理中得到公诉人的当庭认可,而且被告人在第一时间提供赵谦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都未将其抓获,以及被告人所携带的毒品数量,说明赵谦是一位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有犯罪嫌疑人,并具有相当规模才具有如此强的反侦查能力。

三、被告人系因赌博欠下巨额赌款图利走上犯罪道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从被告人张庆斌所作供述可知,之所以被告人帮他人携带毒品,是因为被告人在赌博过程中欠他人赌款七万元,除了一个已出嫁他方的女儿外,家中仅有的两位亲人是一个近八十岁的老母亲和一个女儿,是巨额赌债与生活的艰辛,才无形中迫使其贪图一时之利第一次铤而走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告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赌博这一社会毒瘤我们的国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置、社会贫富差距现象越来越严重所致,由此,被告人张庆斌也是社会的“受害者”,我们的社会是否由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类似于被告人铤而走险,帮他人携带毒品的犯罪现象,可能会愈演愈烈。

另一方面,根据犯罪构成,犯罪主观要件是说明行为人对刑法所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持背反态度。从被告人的整个犯罪过程及能加以印证的供述材料可知,虽然被告人具有帮他人携带毒品的故意,但这种故意是粗浅的。被告人张庆斌在接到毒品后到查获从没有打开看过,也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处理,更不知道所携带是什么毒品及毒品数量(卷宗第12页)与含量(经鉴定毒品含量仅为18.5%),在民警进行盘查后也没有对关系到其性命的犯罪行为进行防范抗拒,足见其对触犯我国重刑刑罚上的粗浅认识,动机之单纯与主观恶性之小。此外,被告人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容易改造回归社会,对社会的潜在威胁也小,根据《刑法》第五、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法庭在刑罚量刑上应当与犯罪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而且在我国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时,主观恶性历来是法庭在量刑时重点考虑的一方面。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张庆斌帮他人携带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被告人主动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提供重大犯罪嫌疑人赵谦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加上被告人为初次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小,家中还有一近八十多岁的老母亲远在东北无人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张明指出,毒品犯罪作为一种重刑犯罪,在量刑时决不能唯数额论,既要考虑毒品数量,也要考虑含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及动机、认罪态度等酌定量刑情节。在此,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法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被告人相应刑罚刑期。

谢谢合议庭诸位法官!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 师:

00八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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