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苏某涉嫌抢劫罪案件分析报告

更新日期:2012-08-13 23:55:13,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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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分析

苏某个人情况:19   日生,初中15岁毕业至今无业,住贵阳市云岩区 号,没有前科,作案时 岁。。

1、北京路派出所的抓获经过:徐静海、刘岳

4.25.19时许,周被他人扭送到派出所,2012.4.25.20时,根据周某交待,在小十字古艺电影城将苏某查获,并当场从苏某身上查获苹果4S型手机,根据苏某提供的线索(告诉杨某的工作地点和电话139),在贵阳市云岩区 将杨某查获。

2、扣押物品清单、发过清单、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领条、购机发票

证明从苏某身上查获的苹果4S型手机,经4月26日鉴定该手机二手价格4500元,该手机于4.26发还给郑某。(注该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通知周某的书面材料)

购机发票:2012.3.16购机,总价5980.00元,手机费3399,预存缴费2481。

3、苏某讯问笔录

(1)2012.4.25.11时左右,在网上周某约我并叫上杨某去实验小学拿一部手机,让我到六广门映向KTV等他。见面后周某拿出手机,讲他昨天拿到的手机,因朋友机主的父母要拿回去,他不想还,让我、杨某配合演戏,以假装抢的方式把手机骗过来,即我、杨某假装抢劫的,周某假装被抢的。周某说一会他进去把手机还给一个女生,然后等他和那个女生走出来,我们再过去假装把他们抢了。

(2)周某进去实验一小旁的一条小巷子约两分钟和一个女生出来,我就上前拉住周某上衣往巷子里走,并叫那女生一起跟着进去,杨某跟在后面。带到巷子里,我就问那女生有没有手机和钱,有就赶紧拿出来,郑某分别拿出两部手机,并将4S型手机给了我,我拿到手机就让郑某先走,杨某郑某哄走后,三人打车回小十字对苹果手机进行刷机,我以手机先玩下为由没有还给周某

4、杨某的讯问笔录

2012.4.25.11时,苏某打电话叫到六广门映向KTV等他,和他去“下”手机,到映向KTV看到周和苏,并在苏处看到白色苹果4S型手机,聊完向实验小学去,快到实验小学周让苏把手机还给他,他去把手机还给郑某

在巷子里,郑某周某苏某手上的白色苹果4S型手机还给她,她给周某200元,而苏某把手机递给我,并让我看郑某没有离开,我后来到巷子外哄郑某会帮把手机还给她。

问:你们三人如何分工的?答:周某假装被抢的,而我和苏某假装抢人的。

5、周某讯问笔录

我叫苏某杨某设一骗局骗走郑某身上的手机而到派出所。

4.23日我打电话给郑某,骗她认识抢她手机的人,她如能帮我找一手机给我用,我就帮她把手机找回来。

4.24日.16时郑某打电话给我,让到实验小学去拿手机,我于是和方叶到实验小学等,到17:30分,郑某带着长发女生,我向那长发女生借手机不从,后郑某以借电话打一下为由,骗得手机给我。

4.25.11时,郑某打电话要求把手机还给人家,否则对方要报警了,我于是叫上苏某杨某让假装抢钱的,把手机抢走。

在实验小学旁的小区里,我将手机拿给郑某一同出来,苏某就上前来拉住我的上衣,叫到小区里面去,进了小区后苏某按照事先说好的问我,“身上有钱没有”,我就回答说“没有”,苏某就搜我的身,从上衣右边口袋搜出了100余元人民币,苏某就用右脚踢了我左腿一脚,对我说:“你不是说你没钱吗”。

苏然后叫郑某和另一个女孩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短发女孩子拿出20余元,苏没要让那女生先走,郑某则把苹果手机拿出来说不是她的,苏某郑某先拿给他,随后让郑某在小区外面等,并将100余元还给我。洪郑某走后,我们随后打车到小十字刷机,苏某说把手机先放在他这里。

问:你和苏某杨某是怎么商量的?

答:苏某杨某装修抢钱的,当我把手机还给郑某时,苏某杨某就出来将我还给郑某的苹果4S手机抢走。

6、证人证言

(1)瞿某

2012.4.24.17时30分左右,在实验小学门口地下通道,遇到两名在此等候的男子,郑某就说戴眼镜的这名男子要借你的电话用一下,第二天再还给你,如果不借给他的话,我和这名戴眼镜的男子都要被在旁边的那名男子砍。我不借,郑某还是再三要求借,郑就拉着我往巷子里走,两名男子跟在后面,郑某以手机不见为由,要求借手机给她打下她的电话。郑某拿到手机被两外男子叫过去,戴眼镜的男子说几句话就跑了,郑某就说手机不见,今天中午李天琦电话说送回来的手机又被抢了。

(2)郑某询问笔录

4.23在QQ上周说认识抢我手机的人,要我帮找一部苹果手机给他用,就帮我拿回被抢的苹果手机,于是就和瞿某讲借她的苹果手机。

在实验小学地下通道,告诉周没有借到手机,让他亲自向瞿某借,还是没有借到。于是周告诉郑某,如瞿某还是不借,以电话丢失打电话为由借手机,打完电话郑说手机放在她这里安全。周两人过来,让他们故意拿走手机。

周把手机还给我一起从小区内走出来,在小区门口,苏叫我和周回到刚才的小区,苏问周身上是否有钱,周说没有,苏从周身上搜出200余元后踢了周一脚。接着苏问我身上有没有手机,我听后就从上衣左右口袋内拿出两部手机,苏就将我左手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拿了过去。我说手机是我同学的还给我,苏没有理会,接着问李天琪有没有钱,李天琪身上只有20余元,苏就叫李开琪先走了。之后杨说帮我把手机拿回来叫我先走。

注:本案没有三被告人的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法律法规

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3、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依照《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第二十九条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5)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18、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20、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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