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昌福抢劫案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01-15 21:43:13,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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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邓昌福父亲的委托并经邓昌福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邓昌福的辩护律师,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现在我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邓昌福的罪名指控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邓昌福的犯罪事实的指控也基本认同,当然由于被告人参与抢劫次数较多,要求各被告人之间供述一致也是不现实的,故此对被告人供述之间的些小差异我不再发表意见,我在此只对如何对被告人量刑阐述一下辩护意见。

第一、我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被告人是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人员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的,但是当时公安人员并没有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当时公安人员并不是因被告人涉嫌犯罪已经批准采取强制措施而将其抓捕。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首次询问时就如实交待了自己所参与的且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当然由于被告人参与抢劫次数较多,一时难以全面供述清楚所有参与的犯罪事实,这并不意味被告人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我认为只要被告人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邓昌福有自首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邓昌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邓昌福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以在量刑时考虑偏向从轻。

被告人虽然参与抢劫次数多达十几次并且数额巨大,但是被告人邓昌福是在受被告人陈旺林的组织下参与抢劫的,被告人陈旺林在本案中是一个主要人物,其他人都听从被告人陈旺林的安排,所抢财物也都是由被告人陈旺林负责分配和保管、支配的,并且被告人邓昌福在多起抢劫案中并非主要实施者,其本人亲自动手勒妇女脖子只有二次,其余都是跟从其他被告人起一个辅助作用,因此多数单个案件中从其作用来看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在实施抢劫时都是以趁人不备之机勒人脖子而实施,这与那些持械或持枪抢劫在恶性程度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并且被告人在参与的全部抢劫案件中没有造成一名受害人轻伤害或重伤害,也就是说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没有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再则,相对于每一起单独的抢劫案来说,被告人所抢的财物并不是数额巨大,对每一个被抢者来说其个人所受财产损失还是相对较低的。考虑上述这些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偏向从轻角度。

综上所述,看着眼前这些被告或刚成年、或离成年只差那么一、二岁,都是一些刚离开校门步入社会的青少年,本来如果他们能勤劳肯干,未来本应是一片光明。可惜他们没有把握住人生的方向,受不良青年的影响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们一定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他们毕竟还很年轻,在此之前也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更不是一个不可救药的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判,我想他们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而痛悔不已。根据我国《刑法》的教育为主原则,我请求合议庭在考虑到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在给被告人量刑时在法定的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偏向于较轻的处罚,让这些被告人经过监狱改造后早一点回归社会,为国家做一点有益的事情。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 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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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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