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判处抢劫罪的护,从有罪到无罪

更新日期:2011-01-20 14:56:18,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序言  即使是被指定为辩护人,一样为被告人提供积极而有效的辩护。

为被判处抢劫罪的某某某辩护,从有罪到无罪。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为二审、再审的指定辩护人,本律师为某某某作无罪辩护,法院再审判决某某某不构成犯罪。

附:1、再审刑事判决书

 2、二审辩护词

    3、再审辩护词

刑事判决书(删节)

 

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查阅案件材料,讯问原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的相同。

本院认为,某某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的行为违法,但某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其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夺罪,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判决如下:原审上诉人某某某不构成犯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PageCute]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二审法院法官:

本人受指定为某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某某某不构成抢劫罪,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分述如下:

一、某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即使认定为抢夺,也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二、某某某未满16周岁,是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1、某某某未满16周岁。

2、某某某未满16周岁,缺乏成为“犯盗窃、抢夺罪”的犯罪主体条件。某某某盗窃或者抢夺时不构成犯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不能以抢劫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再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指定,为被判处抢劫罪再审一案的某某某辩护。本人认为,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对某某某定罪处罚确有错误。某某某未满16周岁,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既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分述如下。

某某某的前期行为是盗窃或抢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轻微伤,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某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危害行为,不能定为抢劫罪。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错误,是定性错误,是无罪判有罪的错误。本人认为本案已失公正,请求法院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并宣告某某某不构成犯罪。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抢劫抢夺有罪无罪

上一篇:黑社会祝某案经典辩护词
下一篇:由抢劫到抢夺的经典辩护

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办案手记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