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如果被告人不可避免被定罪,那么考虑较轻的罪名为其辩护,就是有效的辩护--争取较短的刑期。
为被指控抢劫罪辩护,从抢劫罪到敲诈勒索罪。
2010年5月,被告人XXX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如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将在10年以上,因为涉及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2010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检察院当月提出抗诉,后来撤回抗诉,12月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张重明律师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方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程度,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指控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
公诉方的证据没有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以当场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缺少抢劫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1、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直接的两个语言表达。
(1)被告人供述“我是不会放过你的,你小心点,我要找人打你。”这个语言表达不具有当场立即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殴打)的意思。被告人说“要找人打你”,就是表明日后要实施这种行为。
(2)被告人供述(略)。被告人并没有说:“我现在就要打你。”
被告人上述这种语言威胁,也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2、案发后,被害人以XXX勒索现金等事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事实有两个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关于XXX涉嫌抢劫案的综合破案报告书》。从这个事实可以推理出被告人未实施抢劫行为。
3、本案的唯一证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被害人被人勒索。这个事实有询问笔录为证。从这个事实也可以推理出被告人未实施抢劫行为。
4、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认识,被告人是公司职工,被害人是公司负责人。按照常理来说,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1、被告人在公司工作,后被公司无故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被告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是,这个债权内容是未确定的,公司在仲裁、诉讼中存在请求不支付或少支付的正当利益。被告人本应按照法律正当程序行使权利,但是使用了威胁的语言进行恐吓并取得了财物,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2、从被告人的供述“我要找人打你”、“我真想打你一顿”等语言表达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而绝对不是以当场实现殴打被害人或者杀害被害人相恐吓。即使被害人不满足被告人的要求,也不会发生殴打或者伤害(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表明日后要伤害被害人,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3、从被害人的部分陈述中,也宜认定被告人为敲诈勒索。被害人陈述(略)。被告人通告虚伪事实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成立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陈述(略)。被告人表明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是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家人。这种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是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被告人因为不服被公司无故辞退,才向公司负责人(即被害人)索要赔偿,以致违法犯罪,其行为实属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是初犯、伪犯,没有犯罪前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