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钦友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13888978080,执业证号:5 75
申请事项:
请求对受害人付绍凯的伤情作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张 故意伤罪一案,我作为被告人张 的律师,通过对公诉机关提交受害人付绍凯的伤情庭审质证发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的云一医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719号鉴定结论有问题,由此申请人当庭申请对该伤情作重新鉴定。现申请人根据合议庭的要求,对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作进一步说明并提出。
1、CT结果完全不同。
2、病历有明示差别。同样是相隔不到8小时,呈贡县人民医院与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存在明显差异,首先,瞳孔孔径前后竟然相差0.5毫米!作为成年人的孔径都是一致的,除非特殊情况会散大,而散大的唯一结果就是受害人死亡,而本案受害人并没有死亡。其次,在神志上,呈贡县医院注明“一般情况差”,而云南省医院的“神清语利”,与病历所体现的伤情情况反差太大,如果真系法官所述的受害人是回光反照而“神清语利”,那结合其病历的瞳孔散大情况,该受害人已死亡。
3、活体检验与病历差异明显。
4、受害人在呈贡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呈贡县人民医院没有说要转院的说明,申请方也交纳了住院的费用,而受害人却临时,没通知申请方,也没有轻医生同意的情况下突然要求转院,并将申请方交纳的住院费拿走,不符合常理也违反规定。
由此,申请人认为,该伤情鉴定有重大问题,请求再次鉴定委员会专家人员认真核实前后CT片头颅显示是否系同一人,是否系
此 致
呈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温钦友
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