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
2、“人体器官”的理解。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3、 目前主要的犯罪类型。从目前器官犯罪的情况看,一是“黑中介”组织他人出卖自身的器官;二是行为人主要从事收购“黑中介”所获得的器官,然后再出卖给他人;三是行为人以收购人体器官为主要活动,其收购的对象包含以窃取、伤害、杀害等手段而得来的器官,意图从事出卖活动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典型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后两种则主要表现为“贩卖”,而且后两种行为往往与前者有着密切的黑色交易联系。现实中,人体器官的黑市场往往是以一条黑色商业链的形式出现,有别于通常的组织犯罪。因此,对所有这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