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被告韩某
1、小学文化,
2、户籍证明:无违法行为,无前科与犯罪记录。
3、无韩与祝的抓获经过!
4、
明确知道是因为到云南买毒品被抓,
一个多月前韩通过尚明先认识刘,
至于15万元是在要求常帮购买毒品时就已讲好了。
5、4-12日讯问笔录
韩本人也从2009年用水瓶吸麻古毒品。
6、4-16讯问笔录
韩多次说购买毒品明知是违法,但是为了自己吃。
7、
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含量26.8%,韩说不应重新鉴定,货他已吸食过。
8、6-24日讯问笔录
韩称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出了七万元钱让常帮买毒品,
二、第二被告祝某
1、小学文化,
2、
3、
偶尔用吸管与矿泉水瓶吸食麻古,或用锡纸吸食,明知是因为参与贩毒品而刑事拘留。
与韩分别出资17万、7万元共同购买毒品,23万购买毒品,1万元给常两人的费用,毒品到长春后利润平均分配。
3月,祝通过韩认识刘约到云南做生意,
毒品处理:由常交给韩与祝,自大吸食与卖,但还没有找到买主。
毒品来源:韩向常购买。
4、
在去常家看样品已有另一个叫小何的女人,几次说自己不想做,而是韩一直坚持说不做。
5、4-16日14讯问笔录
5000元是韩说常要修车汇的。机票钱是祝出的,票是韩买的,知道购买麻古是违法行为。
6、
本人没有见过所购买的毒品,但在购买毒品后,韩给他打过电话,对15万运费祝默许了。
7、
15万元好处费是韩当作常的面给他们说,然后韩打电话告诉祝。
三、常某、刘某
1、
2、查获经过:在检查点,经民警告知是否有违禁物品,没有人申报后查获车上毒品。
3、
告知后两人均没有申报。
4、检查笔录
两人回答没有
5、
通过打麻将三年前认识刘,并于2008年7月份与刘处男女朋友,对韩与祝并不熟悉,是
韩跟常说现在飞机、水车都不安全,只有私家车最安全了,然后让常用私家车带到吉林,问要多少钱,常说让韩自己给并让韩与祝商量,第二天韩告诉常说给15万元,常答应。
毒品来源:在畹町
2009年3月26晶下午6点左右接到麻黄素,接到毒品后放在自家床枕头下,之后在30号常和刘一起将毒品用魄胶带重新包了一层,然后常把毒品放入车里。
经过:是先商定运输方式,然后常按韩的吩咐到
6、3-31日讯问笔录
本人明确毒品是常本人藏的,藏毒品时刘也在场。
给完钱给阿正后,26号下午阿正打来电话说货下午能到,常就将此事告诉韩,阿正让常在
到于15万元好处费,常跟刘也没有商量怎么分配。
7、4-6日讯问笔录
常按公安要求,在保山、大理与昆明与韩保持联系,3日公安从常卡里取出祝汇的钱。
8、4-12日讯问笔录
明确说帮韩与祝带毒品,也是送给韩与祝,开始说对韩与祝不了解,那常在抓获后怎么又知道了韩与祝的名字呢?
9、9、5-7讯问笔录
韩与祝共同出资,常出面向阿正购买10条毒品。
10、6-24讯问笔录
韩在与常商议买毒品时,都要先和祝商量,是韩当作他们的面与祝打电话告诉祝,后面常来问过韩,说是跟祝商量。(证据卷88页)
所起作用:负责购买毒品(证据卷90页),并由常和刘负责将毒品送到吉林。
五、刘某讯问笔录
毒品是常藏的,只知道是毒品,具体是哪一种不清楚。两个月前通过与朋友在一起吃饭认识韩,通过韩认识祝,韩提出带他到云南做点生意,
刘与常主要与韩联系。但证据卷119-120页“问:祝某不在场你为何说是祝某和韩某让常东燕购买甲基苯丙胺?答:韩某和我们说关于买甲基苯丙胺的事时,他都事先打电话给祝某,先和祝某商量好后,才跟我和常某讲。有时说买毒品的事情,我们问韩某给要先问哈祝某,韩某说不用了,他能代表祝某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