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依法受被告人马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 律师为其被控贩卖毒品罪的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
一、本案属特情犯意引诱犯罪
根据庭审调查的结果,可以证实老万及当场被抓获的两中年妇女是公安使用的特情。特情引诱犯罪系指为了获得对某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并顺利地对其实施抓捕,刑事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眼线”)运用一定的手段引诱该公民实施犯罪行为,司法界俗称“警察圈套”。被告人马某在进行合法谋生过程中并完全没有实施毒品犯罪心理的情况下,“线人”老万多次主动诱使被告人马某实施毒品犯罪。可以说,被告人马某之所以贩卖毒品,完全是在公安机关教唆、引诱所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将一个合法公民,连最起码的犯罪心理都没有的人教唆成“罪犯”,这与公安机关对已然犯罪事实进行侦查的职责相违背,而且《刑法》只处罚行为不处罚思想,而之前被告人马某没有犯罪的想法,而作为犯罪心理是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的,在侦查机关教唆与人情照顾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经办警察很容易制造犯罪,由此完成工作任务受到奖励与升职。根据
二、本案被告人马某属犯罪未遂
辩护人十分赞同公诉方关于本案被告人马某属犯罪未遂的观点,依刑法理论本案俩被告人犯罪未遂属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不仅不会产生犯罪结果,而且也不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进行,“假卖成交”其预备贩毒的行为不可能实施终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三、被告人马我飞属于从犯
通过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可知,可以说整个犯罪过程都是主犯杨着封一手操控的:毒资是杨着封的,毒品购买人是杨着封,毒品鉴定人马龙是杨着封派到保山的,商谈毒品价格、数量、约定交货时间、地点,如何携带资金与验看毒品,安排提货人等都是扬着封电话操控的,由此本案的主犯是杨着封,被告人马某仅仅是因欠杨着封五万块钱的情况下才给予帮忙。根据
四、被告人马某没有获利,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之所以帮杨着封介绍“购买”毒品,主要是被告人欠杨着封的钱才碍于情面帮朋友的忙,没有想从中获利利益,马某没有获利,就是所谓的报酬也是线人老万故意说给被告人马某的,以使一个获利的假象。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可知,被告人之前并没有接触过毒品,也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系遵纪守法公民,系偶犯、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合议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也是公诉机关在当庭给予肯定的,并希望给予被告人马某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在没有犯罪意思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引诱其实施犯罪,既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进行量刑时,应予以减轻以上处罚,给予马某十年以有期徒刑刑事处罚。谢谢!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