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陈圪等诈骗罪控告报案材料

更新日期:2012-02-29 18:43:46,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控告人:北京 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吉优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司电话:010-6 2  

电话:1 2

被控告人:

陈圪:男,汉族;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号;身份证号码:11 ;联系电话:1 8;

万直方:男,贵州省六盘水市 号;

白禾:男,北京市海淀区 号;

控告事由:

上述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 年3月28日,控告人与上述被控告人为股东的贵州金山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贵州金山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经营运作,由控告人负责流动资金的筹措。合同还对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约定,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200 年4月12日以联营企业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了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并在当天做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由上述被控告人出资的贵州金山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联营公司60%的股份,控告人出资200万占联营40%的股份。董事长由被控告人万直方担任,控告人的股东朱抱黔任副董事长,被控告人陈圪任总经理。会后,由被控告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被控告人均一口答应。由此,控告人分别于4月21日电汇10万,4月28日电汇10万,6月9日电汇30万到贵州金山有限公司,在200 年4月22日电汇80万元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 1的账户,并得到贵州金山有限公司收款收条。这样,控告人先后共计汇出130万元。

200 年6月24日,在贵阳宝山南路 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议,控告人提出:贵州金山股份有限公司拖到现在没有成立,现在必须马上完善贵州金山股份有限公司,拿出财务报表与生产规划。陈圪总经理表态说好办,几天就完好。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于2006年8月3日我公司派朱青芳到贵阳近一个月,找不到上述被控告人、贵州金山有限公司也关门。到法定代表人万直方家找几次,后来一天早上把万直方堵在家里,万直方表态说:“我是法定代表人,你们是法人股东,我只对法定代表人谈话,别人谁来了我都不接待。”在无奈之下,朱青芳回到北京向法定代表人阮祥良汇报情况。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打电话联系又联系不上;最后无奈之下发信息说:若再不接电话安排贵州金山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注册一事,我公司就报案了,这时万直方回电话定于200 10月11日开会商定。

200 年10月11日下午在贵阳明珠饭店1106房间,由万直方、阮祥良、陈圪朱抱黔、文筑共同商定:贵州金山有限公司退回北京中进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投资款,并于2006年10月22日前将120万元汇到北京中进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200 年10月23日万直方打电话说公司没款,发锌精粉3个车皮给我公司,2006年10月28日之前发出;10月29日万直方又打电话说没有车皮并让我们报车皮计划,实际又想拖延时间;200 年11月4日我公司告之万直方车皮批下来了,其又说货多了还有6个车皮,让我公司领导来凯里发货。11月6日早上我公司阮董事长等4人到凯里,6日上午万直方接电话说和陈圪下午到凯里接我们去看货、运货,6日下午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没见到。一直联系到现在电话也联系不上,人也见不到。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陈圪万直方白禾的行为,主观上完全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以联营合同形式非法侵占控告人的财产,且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后逃逸,造成控告人财产损失达130万之巨,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给控告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各被控告人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被控告人陈圪万直方、牛易刑事责任。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陈圪万直方、牛易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挽回控告方130万元的损失。

此致

贵阳市公安局

  控告人:北京中进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 年12月20日

 

1: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证人等的隐私权,上述真实姓名均作了相应的处理,处理为化名!

注2:文章及材料等均为温钦友原创或首次发布,请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如非商业正常引用,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温钦友刑事辩护律师网(www.wqyls.com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温钦友诈骗罪控告报案材料矿山

上一篇:温钦友:关于刘恒职务侵占罪一案情况反映
下一篇:温钦友:吴某诈骗案向院长的正义请求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