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关于刘恒职务侵占罪一案情况反映

更新日期:2012-02-29 18:21:50,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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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 区人民检察院:

我公司职工刘恒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名已由贵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现已由检察院裁定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就本案的一些情况我公司特向贵院反映,祈能引起贵院的重视。

一、关于刘恒的主体身份问题。

刘恒1997年受聘于我公司从事药品销售工作,我公司还与刘恒签订了聘用合同,并从199871日到2002630日均为刘恒缴纳了养老保险金,有公安机关在云岩区劳动局调取的资料为证。虽说2001年的聘用合同是以《产品委托推广代理协议书》的形式签订的,但究其性质来说这只是用工双方在薪酬支取方式上的约订,提成也是一种工资的支付方式,并且我公司还每月支付了刘恒基本工资,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我公司和刘恒是典型的劳动关系,这一点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已认定了刘恒的主体身份是我公司聘用员工。刘恒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

二、关于刘恒利用职务之便用“清康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名义私开帐户的问题。

刘恒利用其在南京办事处负责的便利,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私自以南京办事处的名义在南京市商业银行长江支行设立帐户,这一事实公安机关也已查实,但在起诉意见书上没有明确为私开,只写明了刘恒开帐户一事我公司不知情。刘恒私开帐户为其侵占我公司货款提供了便利。刘恒不仅私开了帐户,还利用职务之便,用南京办事处的名义告知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将货款直接汇入南京办事处的帐户。刘恒不仅用这种手段多次将我公司产品销售货款转入南京办事处帐户自行支配,而且还将我公司的部分货款转入了与我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关系的“贵州永乐药业南京办事处”帐户,导致我公司货款大量流失,至今不能追回。刘恒的主观侵占的故意是十分明显,他不仅私开帐户,而且侵占我公司货款为已用,直到我公司报案后经过我公司调查我公司才知道刘恒在南京私开了帐户,我公司开出的大量发票给刘恒收款,刘恒一直骗公司没有收到钱,实际上刘恒早已收到货款入南京办事处的帐并占为已有,但还一直口口声声欺骗公司没有收到货款,这种侵占的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的,也是很恶劣的。

三、关于刘恒侵占的金额问题。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刘恒侵占的金额仅是刘恒转入南京办事处帐户的其中几笔,金额仅为5万余元,但据我公司调查,刘恒利用南京办事处的帐户截流的我公司货款有近百万之多。如果认定截流的其中几笔为职务侵占,那么没有被认定的其它截流货款又是什么性质?我公司在报案时控告刘恒侵占的金额是100多万,经公安机关介入后,从和我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追回近30万,刘恒私自截流在南京办事处的近百万货款一分都没有追回,公安机关只认定刘恒侵占了5万余元,那么其它被截流的货物性质如何认定?

当然,刘恒被刑拘后认罪态度是很好的,表示一定尽快将截流的货物归还我公司,在办理取保候审时还在公安机关写下保证,保证尽快还款。但刘恒取保候审后就翻脸不认帐,至今不仅分文未归还我公司,而且还向公安机关宣称其截流的货款是我公司应该给他的提成。刘恒还在南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我公司支付销售提成,企图用民事的手段掩盖其犯罪事实。

我们认为刘恒的侵占实事已经构成,不能因为我公司控告刘恒职务侵占,刘恒才解释其侵占的金额是公司应给他的提成,我们应该把本案的性质分析清楚,我公司应该给刘恒的提成是刘恒必须把货款先返回公司,公司在收到货款的基础上以一定比例计算提成,这在刘恒与公司的合同上写得很清楚,而且公司一直是如此和刘恒进行结算提成的,刘恒不能先将公司的货款占为已有,在案发后才解释为是公司应给他的提成,企图用民事纠纷的形式掩盖其侵占的故意,故意挠乱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我们认为,凡是被刘恒截流的货款,没有回到公司的都应该认定为是职务侵占的金额。刘恒提出的提成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用刑事上的侵占和民事上提成作一个简单相抵,我公司一贯诚信经营,凡是刘恒销售货物将货款回到公司后,我公司都按约定给刘恒提成,如果刘恒认为提成没有给,可另行提成民事诉讼,但本案中刘恒必须为其主观故意侵占的行为和金额承担相应刑法处罚。

四、关于刘恒的取保候审问题。

刘恒是外地人,对其取保候审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再者,刘恒涉嫌侵占的金额并不少,取保候审也不利于公司追回被侵占的损失。现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便于检察机关审查本案,我公司恳请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收监,以便进一步查清本案。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刘恒职务侵占的主体和私开南京办事处的帐户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刘恒侵占的金额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额与本案不符,我公司恳请检察机关在查清证据的基础上对侵占金额作出真实的认定。鉴于刘恒的流动性不利于审查本案。恳请检察机关能将其收监。希望检察机关能主持公道。将罪犯绳之以法,为我公司追回损失。

贵州清康有限责任公司

                               二00 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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