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吴某诈骗罪案刑事申诉书

更新日期:2012-02-29 19:03:14,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申诉人:吴崇芳,女,19  1 日出生于四川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房,无职业,先期押于贵州省羊艾农场五监区,现转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申诉人吴崇芳200 )黔钟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上诉后六盘水市中级民法院做出(200 )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维护原判。申诉人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不服,自200 年以来申诉至今,认定该案系错案、冤案,现委托律师再次提起申诉。

委托代理人:温钦友,天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编号:15201201010164967

联系电话:13984308181085158017238808

请求事项:

申诉人与原审各原告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民事借款行为,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上错误,请求撤销(20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提纲:

1、申诉人客观上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2、申诉人主观没有非法占有赵中功等人财物的目的

3、从判决认定的重复抵押事实,更不能认定是申诉人构成犯罪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温钦友诈骗罪刑事申诉书

上一篇:温钦友:吴某诈骗罪案证据分析
下一篇:温钦友:阮某伪造单位印章罪控告报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