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吴某诈骗罪案证据分析

更新日期:2012-02-29 18:58:3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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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崇芳向本律师提交的证据

1、2009.8.5,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刑申通字(2008)第05号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决定不立案复查。虚构事实,书面承诺以房产作抵押(实际已办成他人产权),七次骗取他人借款243690元,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具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又是多次诈骗,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至于你强调主观无行骗的故意。本院认为,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应通过其客观行为去分析判断。人的思想总是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你将不在你名下的房产作担保向他人借款,且之后又用同一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而又不是用来还前面的借款,导致你案发后仍不能偿还贷款,这就充分说明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中路的吴崇芳房地产,房地产估价报告,(2004)073号,估价日期为2004年8月10至27日。

评估对象:低层门面房、303室住宅套房。

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及评估基准日下的公开市场价值为243.34万元。

委托估价方: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3、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大丫口收费站以东约100米处)的房地产,房地产估价报告,(2006)07311123号,估价日期为2006年11月16至17日。

委托估价方: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评估对象:张斌的一楼商业门面三个128.60平方米和二楼住房一套94.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22.91平方米。

评估价值为30.01万元。

该房是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斌的贷款抵押,办理他项权证日期为2004.7.26。

评估目的:水城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张斌的抵押房。

4、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大丫口收费站以东约100米处)的房地产房地产估价报告,(2006)09127号,估价日期为2006年9月13至19日。

委托单位:贵州水城县人民法院

评估对象:一楼商业门面房四个152.96平方米和住二楼203号房一套101.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54.04平方米。

评估价值为34.94万元。

评估目的:水城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张超的抵押房。

5、2004.5.10与起国凤借款合同书,借款55万元,利率2%,借款期限2004.5.10至2005.5.10。吴崇芳风险抵押:用其在建设路名下酒店作风险抵押担保,改为用其大丫口新建私人门面2个(1号)做抵押。

报案为5月18日。

6、2004.5.10与赵国英借款合同书,借款10000元,利率2%,借款期限2004.5.10至2005.5.10。吴崇芳风险抵押:用其在建设路名下酒店作风险抵押担保,改为用其大丫口新建4号门面做抵押。

报案为5月18日。

7、2004.5.10与赵国珍借款合同书,借款10000元,利率2%,借款期限2004.5.10至2005.5.10。吴崇芳风险抵押:用其在建设路名下酒店作风险抵押担保,改为用其大丫口新建5号门面做抵押。

报案为5月18日。

8、2004.5.10与杜昌平借款合同书,借款20000元,利率2%,借款期限2004.5.10至2005.5.10。吴崇芳风险抵押:用其在建设路名下酒店作风险抵押担保,改为用其大丫口新建3号门面做抵押。

报案为5月17日。

9、2004.5.10与肖锦群借款合同书,借款30000元,利率2%,借款期限2004.5.10至2005.5.10。吴崇芳风险抵押:用其在建设路名下酒店作风险抵押担保,改为用其大丫口新建6号门面做抵押。

报案为4月10日。

10、2004.5.10与肖锦群借款合同书,借款20000元,利率2%,借款期限2004.5.10至2005.5.10。吴崇芳风险抵押:用其在建设路名下酒店作风险抵押担保,改为用其大丫口新建2号门面做抵押。

报案为4月10日。

11、2002.10.24中国工商银行六盘水钟山市工行钟山办

抵押房地产的坐落位置:建设中路1号综合楼一层04号门面,建筑面积93.43平方米。源丰房开购房合同2002商登字1279号,无抵押、租赁和拆迁情况,贷款金额为50万元。

月利率为4.8‰,贷款期限为10年期。

12、2000.6.13日肖锦群收条,今收到吴崇芳现金300元(5.20-6.10,20天)。

13、2004.7.27收条,今收到吴崇芳交来案件代理费、交通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下欠5000元在半月内付清,付清全款后一并开取发票。收款人,敖显能(注: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

14、2004.8.2收款收条,吴崇芳鉴定费10000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15、2005.12.20-2006.5.20,蔡勇或刘基英每月收到张超现金,如:今收到张超现金350元,收款人蔡勇。2006.4.20刘基英收400元,5.24蔡勇收400元。

16、2004.8借条,今借到吴崇芳会钱45000元,以付4会尚欠12会。借款人章玉宽。

17、2004.4.1欠条,今欠吴崇芳48000元,每月还3000元,直到款还清为止。借款人高玉,担保人高正兴。

18、2003.12.18收条,今收到吴崇芳借款利息1000元,收款人左相宏。

19、2004.9.1收条,今收到吴崇芳现金40000元,收款人左相宏。

20、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2005)黔钟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

2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

22、2007.10.7证明,原来张前向银行贷款(7套住房)房产证写的是张前,实际房产是吴崇芳

二、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2005)黔钟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

2005年4月3日刑事拘留,4月30日逮捕,2005.10.19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检察院指控:

1、1998.6.21-2003.1.13,7次分别向周忠友、马敬二人借款10.8万元,还息2.629万元,还本5000元,余6.3万元本金未还;

2、2004.5.4-2005.8.1期间,7次向他人口头承诺,以其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大娅口处的自建房屋产权作抵押,分别向越国凤、赵国英、赵国珍、杜昌平、徐金荣、肖锦群六人7次借款20.1万元,还息1.176万元及本金2000元外,余本金19.9万元未还;

3、2004.3.16-2005.10.29,以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巴渝食府楼上的一套房屋及土地使用证、大娅口处郭占山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分别向刘基英、郑奇莉借款10.5万元,付息10050元外,本金未还;

4、2004.4.22-2004.8.1,向张琼英、曾令宣、李华燕、朱安芬四人共借款12.8万元,付息6140元及本金1.7万元,余本金11.1万元未还。

(二)法院审理查明:

1、2004.5.10和18日向起国凤借款10.5万元,利率2%,借款期限至2004.9.2,用其大丫口新建私人1、2号门面做抵押,付息4400元。

证据:赵国凤陈述:2004年初多次找她借钱,3次给钱,以大娅口的房子要挖水池、安水管为由。2004.8.17借5万元、2004.5.10借条5.5万元“借到赵国凤现金5.5万元整,月息2%”;2004.5.10借款合同书;大娅口房屋产权证明张斌拥有128.60平方米,张超拥有152.96平方米,产权证领证人为吴崇芳。贷款证手续,2004.7.26张斌用大娅口门面128.6平方米的产权证作抵押,向水城县农村信用社贷款30万元,2004.8.11张超用大娅口门面152.96平方米的产权证作抵押,向水城县农村信用社贷款19万元,同日张超将汪水路门面抵押贷款30万元;

2、2004.5.10向赵国英借款10000元,利率2%,借款期限至2005.5.10。用其大丫口新建4号门面做抵押,付息800元。

证据:赵国英陈述,通过赵国凤办理,得利息800元;2004.5.10借条“今借到赵国英1万元,用息2%”;借款合同书;

3、2004.5.10向赵国珍借款10000元,利率2%,借款期限至2005.5.10,用其大丫口新建5号门面做抵押,付息800元。

证据:赵国珍陈述得800元利息;2004.5.10借条“今借到赵国珍1万元,用息2%”和借款合同书;

4、2004.5.10向杜昌平20000元,利率2%,借款期限至2005.5.10。用其大丫口新建3号门面做抵押,付息2400元。

证据:杜昌平陈述,2004年3月,嫂子赵国凤说她与吴是好朋友,要急办房产证动员借2万元给吴崇芳,后吴将钱还清;2004年5月办房产证为由再向杜昌平借2万元,收利息400元;

2004.5.10借条;借款合同书

5、2004.3.16、5.18-2005.10.29,以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巴渝食府楼上的一套房屋及土地使用证向刘基英借款7.5万元,利率5%和6%,付息85505元外,本金未还;

证据:刘基英供述,2004.3.16吴崇芳以办房产证为由借45000元,月息5%,2004.9.18又说房子要搞水电安装借3万元,月息5%,以巴渝食府住房作抵押;

2004.12.16收条,收到蔡勇(刘基英丈夫)交来尖泽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用来贷款。

2004.3.16借条借到刘基英45000元,2005.5.16借条“今借到刘基英现金3万元,月息6%”。

吴崇芳供述,借钱太多要还利息,付6750元利息,第二次也是利息滚的太高借3万元,让张超作担保。

抵押清单证实巴渝食府二楼住宅已作银行贷款抵押;

6、2004.6.26向徐金荣借款6000元,利率3%,到期期限为2004.12,用大娅口修建的房屋一套作抵押,付息360元还本2000元。

证据:徐金荣陈述,2004.6.26借6000元,利息3%

2004.6.26借条6000元,借期6个月,当月利息付180元;

7、2004.5.4、10日和2004.5.10向肖锦群借款50000元,利率2%,借款期限至2005.5.10,付利息3000元。

证据:肖锦群陈述,4日以装修住房借钱3万元,10借款2万元;

5月4日借条,“借到肖锦群现金3万元,月息2%”,10借条“借到肖锦群2万元,月息2%”。

2004.5.10两份借款合同书

(三)其他证据:

1、2005.3.18张前(吴崇芳小叔子)陈述,吴崇芳大娅口的房子,批地基时,全是我大嫂吴崇芳办的,因为一个人只能批几十平方米,她就给我讲,叫把我和我爱人刘凤琴的名字参加写进去,以后操作的事我就不清楚了,修这房子我一分钱没有出,到办证时因我在凤凰新区工作,用我的名字办证方便,吴崇芳就用我的名字办了11套产权,实际房子与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吴崇芳用这11套房子到黄土坡信用社贷款30万元,我去签的字,但钱是吴崇芳个人用;

2、2004.8.30,张前用大娅口处建筑面积706.1平方米的房产证作抵押,向钟山区黄土坡信用社贷款30万元;

3、张超(吴崇芳儿子)陈述,吴崇芳修房子为了贷款方便,就把四个门面一套住房办了我的名字,本人一分钱没有出,还向刘基英担保;

4、张斌(吴崇芳儿子)陈述,吴崇芳修房子为了贷款方便,就把三个门面一套住房办了我的名字,本人一分钱没有出,还向刘基英、朱安芬等担保;

5、证人潘涛、李德贵证实,修大娅口的房子时,甲方是吴崇芳

6、土地使用证证实,发证是2003年4月,使用者为5户共用;

7、2002.3.13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是大娅口处吴崇芳五户住宅楼,甲方吴崇芳

8、产权证人员名单,部分产权办给张前、张斌、张超;部分房屋卖给张清显、王春林、王世荣、陶兴梅等人。

(四)法院判决认定部分:

“经查实,借款前,被告人吴崇芳已将房产办成他人名下,多次向他人借款时,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以其房产作抵押,借款后,又将已抵押的房产拿到金融机构作贷款登记抵押,不能保证借款如期偿还,这实际上就是采取虚假手段侵吞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余7桩的起诉指控事实成立,但因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均未要求债务人提供风险抵押,未要求保证借款的按时偿还,一旦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分害时,可同相关单位提起民事维权,因此这7桩指控不应以诈骗行为论处。”

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

中院裁定重点认定“门面产权转移,并已作银行贷款抵押。”

“关于上诉人吴崇芳所提‘不是犯罪,实属民间借贷’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吴崇芳采取事先向被害人借款,并以书面形式承诺用其所有的房屋(门面、住房,实际已办成他人名下)作抵押,事后却又将抵押的门面、住房重复抵押给信用社进行贷款,具贷款后又未见归还原有的借款。实质上吴崇芳既没有如期履行归还借款行为,也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其行为已由民间借款关系转变为诈骗犯罪。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阅卷思路及突破口

突破口:刘基英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量刑事没有客观依据!

借款合同的“乙方用其在建设咱名下酒店作风险抵押担保”后怎么改成“乙方用大垭口新建门面作抵押”?这个合同肯定是先签订了一次,然后再签订一次,后大垭口门面搞好后,改成用大垭口门面作抵押。

巴渝食府二楼上没有房屋或住房,而是建筑面积近2000平方米的大餐馆“五斗米”,先减掉这7.5万元,以得到改判!

证据:刘基英起诉的判决书一份!现场照相巴渝食府,到法院调取本案所的证据材料!

有借和和借款合同,两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时间一样,由此借条更加充分的认定,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无效,并不能认定有罪!

其他人的借款均经过赵国凤介绍而借的

   以律师身份对向文勇作份调查,证明还款协议的事。

   刘基英的借条在诉讼中已有了!——这个应该法院有!

24万元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的情况落实一下

修改思路:

前半部分要充分详实进行有效的补充,以得到更多人的同情认可,文学色彩

后判决部分有些不合理,是明显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所作,要进行删改

顺序作一定的调整,该部分由我的案件分析报告和申诉书来代替。

1: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证人等的隐私权,上述真实姓名均作了相应的处理,处理为化名!

注2:文章及材料等均为温钦友原创或首次发布,请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如非商业正常、合法引用,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温钦友刑事辩护律师网(www.wqy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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