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梅香萍,女,汉族,196 年 月1 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号,身份证号: 5 9,联系电话:1 9。
被控告人: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立即查清吴海昆病因,追究相关人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与吴海昆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26日 吴海昆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官渡区看守所,公安分局正在向官渡区检察院申请对吴海昆批准逮捕。200 年7月20日,控告人委托 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吴海昆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吴海昆本人。没想到的是,第二天控告人得到吴海昆案的经办民警电话说吴海昆患病,正在某医院接受治疗,打电话给委托律师对此事得到确认,之后控告人收到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通知,说吴海昆患病,全身无力,心率过缓、全身浮肿,要求控告人到看守所配合对吴海昆进行积极治疗。在得到这一消息后,控告人十分震惊,日夜担心着丈夫的安危,不知道病情到底如何,控告人与委托律师也没有见到吴海昆本人。
控告人之丈夫吴海昆一直以来身体很健康,没有任何病史,甚至连小感冒也很少,在6月底刑事拘留前身体状况也非常好,为什么进入看守后就出现那么严重的病,这使控告人想起了媒体所播放的“躲猫猫”以及看守所让嫌疑人喝凉水致残的事件,让控告人日夜不得安宁。据此,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提出控告,要求检察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查清楚病因或对病因进行鉴定,督促相关部门对控告人丈夫的病情进行积极救治,尽快安排控告人或委托律师与吴海昆本人见面,以了解相关情况。
此 致
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
控告人:
200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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