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梅香萍,女,汉族,196 年 月1 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号,身份证号: 5 9,联系电话:1 9。
请求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 吴海昆 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吴海昆系夫妻关系,200 年6月26日 吴海昆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官渡区看守所,现得知公安分局正在向官渡区检察院申请对吴海昆批准逮捕。200 年7月20日,申请人委托 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吴海昆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吴海昆本人,没想到第二天申请人得到吴海昆案经办民警的电话说吴海昆患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由此申请人打电话给委托律师对此事得到确认,之后收到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通知,说吴海昆患病,全身无力,心率过缓、全身浮肿,要求申请人到看守所配合对吴海昆进行积极治疗。在得到这一消息后,申请人十分不安希望尽快得知吴海昆的具体病情。为使吴海昆能得到积极有效的救治,不至于造成更严重后果,并对申请人造成伤害,申请人认为,吴海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这一情形,可以取保候审,在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吴海昆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保证方式为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
申请人:
200 年7月26日
温钦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研究生,民革党员。自执业以来,温钦友律师秉承“扶弱济危,仗义执言”的亲民原则,怀伸张正义之使命,经办了众多刑事案件,通过温钦友律师的努力,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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