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吴海昆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2-02-29 20:56:41,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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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受被告人吴海昆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温钦友律师为其被控贩卖毒品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出席法庭审理,辩护人对被告人吴海昆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本案系特情引诱的预备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起从属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等酌定从轻情节。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能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系特情引诱的预备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吴海昆龚出美2009625日下午4点左右在被告人龚得礼住处门口见面,在吴海昆说要去龚得礼家看看的时候龚得礼所述的张明雄过来了,在确认被告人龚出美带钱来了后,三人一起来上到龚得礼的三楼住处301房。在龚得礼住处,被告人吴海昆提到将毒品拿出来看看,这时所谓的张明雄说毒品不在这里而是在楼下,由此三人又来到楼下,张明雄与龚得礼则又来到吴海昆的汽车旁边,张明雄要求龚得礼守住龚出美,不要让龚出美跑了。张明雄与吴海昆来到小麦溪村,在小麦溪村的一住处张开明依然说毒品在别的地方,并要求吴海昆在房间门口等他去拿毒品过来,由此吴海昆在房间门口等了约20分钟后张明雄将毒品拿了过来,两人到房间称毒品并包好。吴海昆让张明雄帮拿毒品到车上,张明雄则只拿到门口就让吴海昆自己拿到车上去,结果吴海昆将毒品拿到车上被抓获。根据本案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可以发现以下疑点:(1)公安机关事先就知道了系寻甸人贩卖毒品,何以知道的那么清楚?就算卫星定位、电话监听都不可能知道的这么清楚,唯一的可能是在这起毒品犯罪中有公安机关的人员介入;(2)公安机关来到蓝龙潭时并不知道停靠在路边的华普汽车作案交通工具,而是再次通过工作关系确认得到该华普车就是吴海昆所驾驶的汽车;吴海昆所是第一次开车参加贩卖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没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在现场,是不可能很快知道并确认吴海昆开的是华普车;(3)本案两被告吴海昆龚得礼均确认在交易毒品时还有第三人在场,即龚得礼所述其侄子张明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非常明确清楚,而公安机关也没有实施任何抓捕措施,在起诉书中也没有提到该人,值得怀疑;(4)毒品所有人在知道龚出美等人已准备好钱,在这种情况下其也准备好了毒品,而为什么毒品所有人几次拖延时间,致使交易时间长达一个小时;而根据毒品交易惯例,在有下属人员出面后,其本人一般不会出面,为什么其要出面来到马路前,并在确认龚出美带来现金后,还要多次转移地点来拖延时间?由此,辩护人根据以上推断,完全有理由相信,本案系特情介入,并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犯罪的存在。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对有特情介入,尤其是特情引诱犯罪的应当减轻处罚,而且应当作为犯罪预备案件根据《刑法》第22条之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通话记录清单可知,吴海昆与毒品所有人及被告人龚得礼之前没有见过面,相互也不认识,他与龚得礼及毒品所有人也没有通过电话,他也没有参与看毒品样子。由此,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海昆没有与卖方预谋贩卖毒品,没有预谋贩卖多少毒品、价格是多少,而是在他人的再三引诱下,出于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考虑,出资与他人共同购买了毒品。被告人吴海昆在本案的角色就是出资了3.5万元,以及拿了下毒品,他不是该次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毒品交易的定夺者,其在整个贩卖毒品过程中并不起关键或主要作用,而是辅助与协助的作用,在本案中吴海昆属于从犯的角色。在此,请求法庭确实根据客观事实认定吴海昆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给予被告人吴海昆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毒品由公安控制不可能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吴海昆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各次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罪态度相当的好。而所贩卖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不至于对社会及其他人造成危害,而事实上本案的毒品由公安控制。由此,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考虑其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小的情况,给予其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吴海昆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海昆应当得到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考虑被告人在刑事关押期间曾三次病危入院治疗,以给予其尽可能轻的刑事处罚。另外被告人所驾驶的华普汽车系其女儿东婷婷个人的合法财产,其女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错给她父亲吴海昆,根据相关规定,该汽车不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而收缴。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20 113

温钦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研究生,民革党员。自执业以来,温钦友律师秉承“扶弱济危,仗义执言”的亲民原则,怀伸张正义之使命,经办了众多刑事案件,通过温钦友律师的努力,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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