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陈大伟运输毒品罪案证据分析

更新日期:2012-03-01 15:54:3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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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1、张武进,别名杰,男,19 年1  日生(现2 岁),身份证号4 914,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湖北省郧县。

2、陈大伟,别名绵绵,男,198 年1  日生(现2 岁),身份证号:42 45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现住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二、张武进阅卷笔录

1、现场盘问记录2009.2.26:19时20分——19时23分

我体内没有携带违禁物品。

2、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2009.2.26:23时50分——2009.2.27:2时41分

没有前科

在十堰市打工时认识马玉成,2009.2.23日马打电话叫我去武汉带货赚钱,问过可靠之后答应了,马买了当天去武汉的汽车票。2月23日13点到汽车站——〉武汉——〉昆明——〉景洪——〉打罗——〉出边境,晚上23时左右到一个宾馆。

到宾馆后一男子接我们,订宾馆,用我的身份证帮我订和用假身份证帮陈大伟订机票。

26日男子打电话说机票订好,让我们13点走,11时左右来一男子让我们带东西,“我问‘果子’是什么东西,他说是跟摇头丸一样的毒品,我问他,那么远怎么带他说没事,到处都比较安全,说把货带到武汉给我一万块钱,我听了之后就答应了。”

准备了内存有4000元的农行卡,用于付我和陈大伟的机票钱。

问:你知不知道运输毒品是犯法的?答:知道。问:为什么还要带?答:我没有钱,为了钱。

三、陈大伟阅卷笔录

1、丹江口市公安局丹赵路派出所的证明

原湖北竹山县人,于2005.11.18因升学转入郧阳,2008年毕业后户口仍留在原学校的集体户上,至今未迁走,但在辖区无亲属。 

该居民在我辖区居住期间,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无犯罪纪录,为受过治安、刑事处罚。为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

2、现场盘问记录2009.2.26:19时25分——19时30分

我体内没有携带违禁物品

3、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没有前科。

2009.2.22日11时,我在丹江口市自己的住处接到张杰的电话,说他有办法带我挣钱问我去不去,他只说帮别人带东西,我问了什么方法、去什么地方、带什么东西,他都没回答还叫我别问,说什么都不用带,一切有人安排。我下楼找到他时和他一起的有三名男子,吃过饭后一起坐车到武汉——〉昆明——〉景洪——〉打洛,一男子接到我们后代我们去大富豪酒店入住。26日11点,该男子和另一男子带东西来到我们房间,告诉我们里面是摇头丸,叫我们带到武汉,给一万元报酬。

问:你塞入肛门的是什么物体?答:他们讲是摇头丸,是毒品中的一种,呈红色颗粒状。

问:你们是怎么带的摇头丸?答:他们事先包裹好成圆柱形的一砣一砣的,然后叫我和张杰每人塞入肛门4砣。

问:你们之前是否知道这些是什么东西?答:知道,他们说是摇头丸。

问:知道是毒品为什么还要带?答:这样做可以很快地挣到钱。

问:带到武汉以后怎么处理?答:他们派人来接我们,接到以后把毒品交给他们。

问;你们能得到什么好处?答:每人能得到一万元人民币。

问:机票是谁付的钱?答:让我们运毒品的那个人给我们的银行卡取的钱付的

问:武汉到打洛的开支是谁付的?答:全部都是叫“老六”的付的

问:你们是帮谁带的毒品?答:我不认识,第一次见。

一年前认识张杰,不知道他什么,和他一起的三个人都是第一次见,只知道外貌特征,其他的不清楚。

问:以前是否帮别人带过毒品?答:没有,还是第一次。

问:为什么在机场民警盘问你有没有携带违禁物品时,你没承认?答:因为害怕。

4、毒品鉴定书

红色圆片状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5、辨认笔录

辨认出张杰

6、提取笔录7、指认笔录

一张机票、一张登机牌、一部手机、一张姓名为薛家鹏的身份证。

答:手机是我自己买的,飞机票是叫我帮带毒品的那人定好让我使用的,是他出的钱,登机牌时我在西双版纳坐飞机时换的,身份证也是叫我帮带毒品那人给我的,叫我坐飞机时使用的。

温钦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研究生,民革党员。自执业以来,温钦友律师秉承“扶弱济危,仗义执言”的亲民原则,怀伸张正义之使命,经办了众多刑事案件,通过温钦友律师的努力,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公正的判决。

1: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证人等的隐私权,上述真实姓名均作了相应的处理,处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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