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苏某涉嫌抢劫罪案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2-08-14 00:01:52,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尊敬的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依法受被告人苏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苏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今天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事作进一步调查,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进行质证本案所涉未成年均有一颗率直童心,坦诚地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和询问,以及本合议庭对本案的认真重视,使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与情节,几乎与客观事实吻合,方便了我们对本案、本案被告人作出客观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审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指控三被告人,与客观事实不符,定性不准确,辩护人更多认为这是起学生之间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为依法行使律师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根据法律,结合本案简单、清晰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在辩护人阐述该观点前,先简明讲述下本案事实经过:首先是周某想有一部4S苹果手机满足其虚荣心,以能帮郑某要回被抢的手机为由,要郑某帮找一部手机给他用。郑某为了能拿回自己心爱的苹果手机,第二天找到同学瞿某,要求撮合瞿某将苹果手机借给周某。在向瞿某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周某郑某连哄带骗,周某将瞿某的苹果手机,也即本案涉案4S苹果手机拿到手第三日,郑某以不还回手机瞿某将报警,要求周某返回手机,周某为了不失去到手的手机,请苏某杨某以假抢方式,继续占有该手机。在苏某假抢周某过程中,郑某将4S苹果手机拿给了苏某。根据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主客观方面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理由如下: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本案发生在在校学生,以及未成年邻居之间,相互之间直接或间接熟悉,均是同学、校友的关系,而抢劫罪则几乎发生在陌生人之间。

第二,从行为动机上看,本案被告人周某为能得到一时下流行的4S苹果手机,以有面子或用来炫耀,以满足其虚荣的精神需求。苏某、杨某也完全是出于朋友的哥们意气帮忙,以及好玩才这样做。

第三,从时间跨度上看,抢劫具有即时性,迅速性特点,一般都即时作案,作案后迅速离开现场。本案发生在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历时整整三天。在两人借没有成功的情况下,郑某以借电话打的方式得手机,之后以放在她那里安全为由,硬将手机交给周某。虽然周某、郑某说是向瞿某借手机,但这种极不符合所有人意愿的借,是学生之间一种典型的强拿硬要托词。而25日的假抢行为,周某无非是想继续强占有该手机,是之前强要行为的延续与持续。

第四,从作案对象上看,抢劫罪是行为人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实施抢劫。而周某和郑某出来后,苏某、杨某按事先约好的方式,假抢周某,以演给郑某和李天琪看。即当时苏某抢劫的对象是周某而非郑某等人,虽然当时周某将手机还给郑某,但这不是周某本意,他知道手机马上又会回来。再者,周某将手机还给郑某到交给苏某时间才两分钟,且他一直陪同着郑某,手机实际上还是由周某控制,此时该手机放在周某与郑某手上没有本质区别。

第五,从暴力程上看,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内容要求使被害人当场受到身体强制或者精神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除了当场交出财物外,没有考虑和选择的余地。而在本案中,苏泓涛、杨某并没有对郑某,以及李天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苏某杨某也没有伤害意思郑某等人的意思,该暴力比抢劫罪的暴力弱很多,不符合抢劫罪所要求的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苏某让郑某拿出钱来,更大意义上让拿出钱来是强要,而没有抢的味道,而这在苏某、郑某等人看来,这样的硬要行为在学校学生之间是司空见惯。

第六,从主观目上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将此作为主要、终极的目的,所抢劫财物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利益是可得利益,而不是即得利益而本案三被告除了按事先约好拿回已得到4S苹果手机外,并没有非法占有李天琪钱,以及非法占郑某另一部手机的目的也就是说三被告人假装抢劫希望获得的财物是明确的,唯一的,即周某于前天已得到的4S苹果手机。由此,三被告人的行为最终目的还帮周某继续占有该手机,是为了获得即得利益,而苏某杨某并没有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二、被告人苏某犯罪情节轻微,应当给予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一,被告人苏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第二,被告人苏某认罪态度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当庭认罪,根据《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自愿认罪的,给予酌情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为减少基准刑的l0%。

第三,被告人苏某主动交出4S苹果手机,该手机也发还给当事人,没有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被动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构成何罪,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三被告人中周某强要这部4S苹果手机是真,抢劫行为是假,这是本案客观质,也是三被告人的真实想法,与抢劫罪在社会危害性、暴力程度、犯罪目的、犯罪情节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如按抢劫罪对三被告人给予定罪量刑,不仅与普遍的抢劫犯罪构成不相符,且对三被告人明显不公平,更是误导三被告人,而不利于对三被告人进行教育改造。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4点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小量财物的行为,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根据本案的特征,应当对三被告人定寻衅滋事罪。根据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贵州省实施该意见的实施细则,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本案被告人苏某为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均是因为好玩初次涉案,涉案手机发还给当事人没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当小。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点的规定,建议给予被告人苏某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当庭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为感!

此  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2012年8月13日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温钦友抢劫罪辩护词寻衅滋事手机

上一篇:温钦友:苏某涉嫌抢劫罪案件庭前准备材料
下一篇:温钦友: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报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