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报案材料

更新日期:2012-08-14 19:28:13,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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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贵州   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职务;公司董事长

  址:贵州省锦屏县 

联系电话:0851-7  

被控告人:王 ,男,汉族,53岁,四川人,作案前住贵州省锦屏县  办公室,电话:18 778、18 99。

控告事由:

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使得侵占控告人办公设备,价值6000余元,侵占控告人   站含知识产权的重要数据资料,价值20万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0日,经他人引荐介绍,经控告人初步面试,聘请被控告人担任控告人   站的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水电站的管理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止,试用期满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控人如认为被控告人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控告人也可以任意辞职。

被控告人7月12日上岗后,控告人给其配备单独的办公室住所,同时新购电脑、打印机、手机等办公设备,以方便被控告人开展工作。在此期间,就   站施工设计工程、水电站坝围栏工程、以及水电站厂房建设工程,被控告人向控告人提出了初步的方案,包括图纸设计方、设计价格、施工价格等。对被控告人提供的方案,控告人向被控告人反馈意见为设计费80万元也可以,但这是总价格不能有额外的设计差旅费工程施工单价高出市场价,建议继续进行询价,或进行正常的招标,以最终确实工程施工价格。由此,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产生分歧,且经控告人发现,被控告人所确定的设计方、施工方,均与其是老乡或朋友关系,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在此情况下,控告人为控制风险与价格,要求被控告人按规范程序进行招标确定工程施工方和设计方,被控告人不同意。

2012年8月11日,被控告人擅自离开公司,经控告人12日打电话不通确认其离开公司。同时,被控告人乘公司办公室无人,将控告人刚购买不久的惠普电脑、惠普三合一打印机、手机等全部拿走,总价格6000余元。而储存有水电站工程材料、合同等重要资料的电脑硬盘带走,该硬盘是控告人   站全部、唯一储存硬盘,被控告人将该硬盘拿走,将致控告人工作无法开展或从头再,而有些资料一旦丢失则根本无法挽回上述电子数据资料,控告人两年时间里,通过聘用各类人员劳动工作形成的重要数据资料,控告人拥有完全知识产权,按劳动支出及市场价格,上述资料至少价值20万元。控告人重新制作上述资料,所耽误的工期、劳务违约损失,将超过100万元。而因被控告人将上述电子数据资料拿走,已致控告人不能按期开展土地征拨、征占工作,这对控告人的水电站开发、工程施工将是致命的打击。

更有甚者,经控告人发现,在被控告人离开公司前,恶意散布公司项目不真实、项目要流产,控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借项目套钱等损毁控告人的声誉,致使当地百姓、施工方信以为真,不配合控告人进行土地的征占工作,施工方担心欠款而停止施工,控告人要恢复上述工作,挽回名誉将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在试用期内不进行工作交接,不与控告人就不满或工资提出要求就擅自离职,这本身是违背了双方应当遵守的诚实守信原则。而在被控告人私自离职时,还将公司财产拿走,甚至为了破坏、阻止控告人正常开展工作,将控告人水电站数据资料全部拿走,并恶意散布毁坏控告人名誉的虚假信息,足以证明其道德败坏、品德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以及《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控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虽然被控告人所侵占的物质财产才仅仅的6000余元,但被其侵占的工业产权价值,以及将造成的损失即是巨大的。而且,根据法律及最高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财产,不仅仅是物质财产,还包括知识产权、工业产权无形资产等。本案中,被控告人除侵占控告人办公设备外,还恶意拿走控告人储存   站全部、唯一数据的电脑盘,该电脑数据盘所包含的工业产权价值高达20多万元。

根据刑法及最高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数额较大以达到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贵州西部地区达到4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由此,无论从被控告人所侵占的物质财产,还是侵占的工业产权价值,以及所将给控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计,被控告人都构成职务侵占罪,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人作为锦屏县的重点招商投资方,   站作为重点工发项目,锦屏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为控告人的投资行为创造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甚至对控告人的合法投资保驾护航。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使控告人的投资开发顺利开展。在此,控告人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尽快将其捉拿归案,追回控告人财产,尤其是追回被被控告人侵占储存重要数据资料的电脑硬盘,以免给控告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特此报案控告!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公安局

                               贵州   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4日

附:本报案材料副本一份

    公司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办公设备票据复印件一套;

电脑硬盘所含主要数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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