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故意伤害致死一审重审案法庭准备材料

更新日期:2012-08-16 00:14:3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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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调查发问

(一)朱德某

你和段兵某在楼下的时候,肖某下来是否抓住你的衣领?当时他为什么拉住你的衣领?之后是否有其他人也拉住了你的衣领?

(一)

1、在你来到香榭会所前,你总共接了朱某几个电话?(五次)朱某在电话里主要说什么?你通过朱某的电话,朱德某跟你说了几次话?电话里朱德某跟你主要说什么?

你来到香榭会所前,冉小红他们是否已先到了?冉小红与朱某先前是否认识?

2、在香榭会所,朱某跟你讲叫你们来是因为什么事?他说了叫你们来的目的?主要是把朱德某带走,还是打架不吃亏?

3、朱某下楼后约两分钟,朱某在楼下喊你了?他怎么喊你的?(肖某,把你们的人全部喊下来,对方围着我们的,要打架了)

4、到了楼下你遇到朱某时,你第一次见到朱德某,也就朱某说的他哥?当时你下去的时候,总共有几个人?你说有两名男子用搭着朱德某的肩膀?当时他们是什么态度?之后你把搭在朱德肩膀上男子的手拉开?并问那名男子要做什么,对吗?你们争吵起来?之后你打了该名男子一拳,对方七八个人就冲向你,是吗?他们冲过来有没有打到你?双方打起来?

在你跟对方的人打起来之前,你是否让朱某他们先走?你让他们先走的目的是什么?目的是不想朱某朱德某被对方限制人身自由?他们是否先走?

5、打完架后你跟朱某在花果园的肠旺面馆见面了?当时你们主要聊了什么?是否朱某跟你说一个女的被对方控住了?

(二)

1、你当接到肖仕电话,他说让你到红边门做什么?他当时有否让你喊多少人过去?你又总共喊了几个人去?(7个人,肖某和大柴两人,共计10人)你跟朱某之前是否认识?(不认识)他是否知道你是做什么的?在你来之前,朱某是否有你的电话?你来红边门香榭会所是否给你打电话?那当时朱某为什么会在楼下等你们?当时你确定是朱某在楼梯间喊:“老三,喊兄弟们下来”?

2、你是否经常把刀子带在身上?当天肖某喊你来香榭会所帮忙,刀子已在你身上,还是你临时准备的刀?你之前是否帮人打过架?是否也同样动过刀?那当时你又是出于什么考虑,用刀子砍对方?你是否想到过会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你们之间有否商量,要用刀子?当时你是否注意其他人也用刀子杀那名男子?你杀的是什么位置,还能想起来吗?(臀部、背部、头部杀了几刀)

(三)罗

1、冉小红打电话给吴波,说红边门有点事,让过来帮忙,你确定是打架吗?你凭什么说是打架?你之前参与类似的事情吗?

2、朱某下楼的时候,你知道和他那些人下去的?冉小红先下去?当时你们是否还在二楼喝茶?你说有一个18岁左右的男子,上来喊你们全部下去是吗?你当时怎么判定喊你的男子是18岁?该男子你当时是否和你们坐在一起?那你认为该男子是谁?该男子是否为朱某

二、质证意见

1、抓获经过;真实合法性给予认可

2、朱德某的供述

对其真实性不给予认可,其有意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并有意将责任推给救他、帮助他的朱某,如对4月17号他拿2000元给朱某招待肖仕他们,他不给予认可,对与朱某打过电话不给予认可,对段兵某被杀否认与其有关系,与其他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证明朱德某在有意有谎。而其所述朱某要1万元让肖某跑路费的事情,完全是朱德某孙某合伙串供,推卸责任。

1、孙某、杜证言

对其真实性关于因工程纠纷协调的真实性给予认可,对其他证据不给予认可,该证据中打架部分属于传来证据,且其主要听朱德某讲,且两人为了推脱责任而串供。事实上,朱某并没有向朱德某要2000元,而2000元是前一天晚上拿给朱某作为招待费的,而所谓1万元让人跑路,更是为将责任推给朱某而与朱德某编造的。

而其所述与段兵某吵起来,没有看到、没有听到,完全听朱德某一面之词,更不知道是朱某叫人打起来了。

但根据杜朱德某的供术,孙某、杜返回时,已看到有人正在在打架,而去洗澡也是朱德某提出来的,并不是朱某提出来的。

2、、余的证言,真实性给予认可,只证明本案确实因朱德某工程而起。

段兵某的共同投资人并购买挖机,在段兵某出去吃饭时,我和两外男子看着不让朱德某走,并没有看到打架现场,下去段兵某已被杀。

3、烟摊肖春、夜市摊林证言,真实性给予认可

证实朱某先后到他烟摊买了四包和一条软遵烟,打完架并没有看到买烟的朱某

4、段兵某是他侄儿)

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不给予认可,首先因与段兵某存在亲属关系,本身会带有很大的偏见。其次,其所述朱某段兵某吵起,符合客观常理,更与肖某、冉等人的供述相矛盾,更不是朱某指着段兵某,由此肖某等人打段兵某

但可以证实打架时朱德某是亲眼看到了的。

5、(香榭会所实习生,人是清镇人百花湖乡)1995年生,未成年人,询问没有监护人在场。

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不给予认可,程序上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徐某

对真实性给予认可,且朱德某讲“小段说我不拿钱他就要整死我”,与朱某朱德某所述由此朱德某段兵某引起冲突相吻合,这是引起冲突的导火线。

7、彭老二询问笔录-2010.9.16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给予认可,除其是受害人及与段兵某有利害关系外,该证据是在2010.9月份作出,也就是在案发后5个月作出,因串供致陈述不真实,且其所述朱某最先打段兵某,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答,是有意嫁祸朱某,从目前的任何证据,都没有理由认定朱某参与动手打斗了,更不应说打了段兵某

8、

对代的证言的真实性不给予认可,除代段兵某存在利害关系外,其也是受害人,有意夸大后果,其所述的朱某段兵某争吵的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当时余段也下去,其证言并没有这样的话,且其证言没有其他任何人的证言加以印证,朱某段兵某争吵过。引起打架的原因也与肖某等人的供述不相符。

9、对彭老二、段某、、代的辩认笔录的真实性不给予认可,其中三人的辨认笔录内容都完全一致,这是不符合常理的;第二,三人的辩认照片顺序、时间都是同一样的,都是2号,都是同一天,而三人又都是在同一起,这不符合辩认程序,且三人完全可以串供。对其他人的辨认笔录的真实性给予认可。而所为的情况说明完全属于公安机关自圆其说,并不能由此证明就是客观、真实的以及辨认程序是合法的。

10、朱德某的通话记录清单

(1)朱德某通话记录

朱德某电话:139 9,朱某电话:138 5,肖某电话:155 8

在2010.4.17日20:11分、29分朱某朱德某打电话,之后23:51分、55分也打电话

(2)朱某的通话

2010.4.17.20:23分、27分,21:26分、21:49分,22:05分,朱某给肖仁龙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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