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周某涉嫌盗窃罪案刑事上诉状

更新日期:2012-08-24 22:30:4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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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初中文化,学校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现关押于贵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温钦友,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不服贵阳市 人民法院(2012白刑初字第2  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贵阳市 人民法院(2012白刑初字第2  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给予上诉人减轻处罚或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因上诉人一时糊涂,不想增加家里父母的负担,在他人的唆使下做出违法行为,白云区人民法院已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上诉在此十分感激。但因上诉人在庭审中紧张、害怕,还有很多对上诉人从轻的情节并没有讲出来,在此提出上诉,希望法庭能给予上诉人一个机会,早日回到父母身边,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实为在校学生,在校表现,成绩都很好

    上诉人为贵州国防军事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很好,并没有不良的习惯,并将于2013年7月份毕业,目前属于实习期间。为不让更多人知道自己所犯的错误,上诉人没有讲出是在校学生的事实,上诉人作案期间,实为上诉人在外勤工俭学,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上班因上诉人想继续读大专,而读大专要一笔学费,而家里父母在农村,经济条件很不好,为不增加家里父母负担,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挣钱交学费,而上诉人却在他人的唆使下,一时糊涂做出违法行为。

    二、上诉人所盗窃财物价值不足1200元并赔偿损失

上诉人所盗窃物品,虽然出售价为3740元,但实为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待出售货物,其价值不应当以市场价为准,而应当以该公司进货价为准。而根据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陈述,上述物品实际市场价的三折进货,实际价值不到1200元。而上诉人所盗物品,公安机关已发还给受害公司,同时上诉人父母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对上诉人求知心切犯错误给予谅解,不希望追究上诉人刑事责任。

    三、上诉人犯罪情节有误,偷盗次数仅一次,而不是三次

   上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因所盗财物数量较多,上诉人认为一次盗窃财产多会被判更重的刑,而每次盗窃的数量少会判更轻的刑。由此,上诉人将所盗窃的财物,说是上诉人分三次盗得,以为可以从轻处罚,但与法律的规定则刚好相反。实际上,上诉人只盗窃一次,并没有三次而多次盗窃。

上诉人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完全是出于想继续读书,但家里十分困难交不起更多的学费,但上诉人已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改。在此,上诉人恳请法庭看在上诉人为在校学生,受害公司给予完全谅解,所盗财物实际金额不到1200元,以及偷盗只有一次,且是初犯、偶犯的基础上,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或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让上诉人早日回到父母身边,早日回到学校,不至于在监狱里受到其他犯罪人的不良恶习,而给上诉人今后人生造成更坏影响。

此 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某

                                          辩护人: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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