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运输毒品罪案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3-05-23 22:05:36,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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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温钦友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依法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即行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就本案事实、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证据与其交换意见,出席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辩护人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自在公安机关起,就坦白供述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相应证据均没有异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认罪,以希望得到法庭及国家从轻处罚辩护人给予充分认可,由此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毒品罪同样不持异议。为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就李某某从轻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属于受雇佣、教唆实施运输毒品犯罪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被告人汪某以还李某某钱为由,李某某到贵阳来玩。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7日来到贵阳,汪某给予好生招待,甚至让李某某住喜来登大酒店,此后汪某伺机提出李某某帮她购买和运输毒品。

  李某某回到东莞,按照汪某提供的线索联系毒品,之后汪某汇3万元现金给李某某购买毒品。在购买毒品后,汪某多次催促李某某将毒品带来贵阳,并告诉怎样选择运输路线,怎样对毒品进行包装以减少异味等。发现李某某对将毒品带来贵阳有所犹豫后,汪某李某某汇去1000元生日红包,并承诺只要李某某将毒品带到贵阳,不仅还清李某某所有钱,还额外给予3万元的报酬。在汪某上述一系列、接连多天的教唆、蛊惑下,李某某才实施了这起对他人生影响深远的毒品犯罪。而从上述事实也可见,在本案中李某某确实是汪某雇佣和教唆下犯罪,在本案中属于从属、次要的地位。

  二、李某某所运输毒品含量极低,毒品危害和毒害性小

  根据公安机关从李某某身上获的毒品经鉴定发现,李某某所携带毒品为甲基苯丙胺,毒品含量为1.84%,证明李某某所携带的毒品含量极低,该毒品大量掺杂、掺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的规定。李某某所携带的毒品如折合成25%的含量,则1000克毒品真实数量只有几十克,这从数量如此大的毒品仅3万元就购得也可以证实,这跟普通意义上的毒品相距甚远。

  虽然1997年之后对毒品犯罪不以含量计算,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毒品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毒品的社会危害,以及毒品经加工处理的增加数量,进而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获利程度和空间。由此,从这方面来说,法庭应该充分考虑毒品的含量,而不单纯考虑毒品的数量作为量刑的基础。

  三、李某某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毒品没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就主动坦白认罪,直至本案的几次开庭审理,其都积极认罪,对指控运输毒品没有异议,本人的供述前后一致、稳定。李某某的积极坦白认罪,不仅证明其希望得到宽大处理,而且为公安机关对案的侦查起了积极作用,便利了公安机关查清犯罪理实,尤其是在被告人汪某不供有罪的情况下,显得积极而重要。

  在李某某运输毒品的主观心态上,首先李某某不主要是为了获取报酬而运输,更多为了让汪某还自己钱,以及为回报汪某的恩情而运输,其所提到的3万元报酬,也是在汪某一再鼓动不是很有效果的情况下,汪某才讲到给3万元报酬。即使这样,李某某也不主要是冲着这个报酬而运输的。由此,其在主观上,相对于那些纯为了获得报酬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在主观心态和主观故意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方面,此次李某某运输的毒品除含量低、危害小外,因该案汪某半年多前就被公安机关掌握控制,李某某汪某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过程,完全被公安机关掌控,毒品是不可能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的。

  四、在量刑上建议给予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十五年或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贵州省量刑实施细则,李某某系受雇佣运输毒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以下;积极主动坦白认罪,又是初犯,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李某某所携带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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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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