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54:1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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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下发的《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或者应当宣告缓刑。

(4)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2.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犯罪性质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精神障碍严重影响行为能力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3.对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能力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聋或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情节、后果、犯罪时的年龄以及悔罪表现等,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

5.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犯罪较轻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犯罪较轻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一4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9.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一80%;

(3)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40%一60%。

10.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共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

(3)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胁从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应当减少基准刑的40%一6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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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