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
(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2)对于恶势力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lO%以下。
2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5.对于犯罪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罪名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0 万元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造成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无能力赔偿的数额每增加10 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2)负事故同等责任,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3)逃逸致人死亡的,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
(4)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每增加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5)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每增加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