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54:1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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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采用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对其他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后适用情节的调节比例,再次进行调节。这主要是因为最高法院在河北廊坊千人培训班的领导讲话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要求各地法院对总则规定的上述13种罪中量刑情节先采用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然后再对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对修正后基准刑进行调节。在办案系统软件也是采用这种连乘的计算方法设计的。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一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15%;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0%;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5%;总和刑期超过二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二十年。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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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