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56:0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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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官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第二章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按照本条第(2)项的方法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其他规定

 (1)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罪行一般的,原则上可以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刑起点幅度中值确定为个案的量刑起点;罪行较重的,可以在中值以上直至以量刑起点幅度上限确定为个案的量刑起点;罪行较轻的,可以在中值下直至以量刑起点幅度下限定为个案的量刑起点。

 (2)对于数罪并罚,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自首等量刑情节只适用于本罪;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适用于全案。对于同种数罪,可以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地位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3)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均为法定刑的起点刑或接近起点刑,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下量刑;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多为法定刑的最高刑或接近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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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