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54:1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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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1)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一40%:

(2)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4.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O%以下。

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6.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被追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O%以下。

17.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8.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0.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

(1)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满一年又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一40%:

(2)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已满一年不满三年又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lO%~30%;

(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已满三年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21.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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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