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56:0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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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上量刑。

 (4)拟宣告刑、宣告刑为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均取月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满十二个月的,换算成一年。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量刑情节,在量刑时要全面予以考虑,并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本实施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一)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

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从宽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时的病情程度、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 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危险来源的性质、程度、过当程度、过当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 0%以下。

7、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造成损害的程度、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造成较重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 0%—7 0%。

(2)造成较轻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 0%—8 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8、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具体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3)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一5 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 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9、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

 (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本章第8条的相应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教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 0%以下。

 (二)其他量刑情节

10、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

1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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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