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1:10:59,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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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未成年罪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减少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2[老年人]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确定从宽比例。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已满七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3)已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特殊人员]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的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的以下。 

4[聋哑盲人]对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正当防卫]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6[紧急避险]对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应当减少基准刑的40%——60%。 

7[预备犯]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同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确定从宽比例。 

9[中止犯]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10[从犯]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少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以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以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作用相对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以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施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5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11[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在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2[自首]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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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