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基准刑的10%——40%;
(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二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5%;
(3)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二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四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5%;
(5)刑罚执行完毕已满四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1[前科劣迹]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但累犯和过失犯罪除外。
(1)有一次犯罪前科、劳动教养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以下;
(2)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前科的和缓刑考验期、监外执行等又犯新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2[黑恶势力]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以于恶势力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5%以下。
23[弱势群体]对于犯罪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4[灾害期间]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有期徒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5)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6)每增加《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