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7)有以上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立功]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两次或多个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4[坦白]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应当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但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10%;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态度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以下;
16[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盗窃等单纯侵财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抢劫等暴力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按全部退赃的比例适当减少基准刑;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一般不予从轻;
(4)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
(5)主动退赃、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被动退赃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6)侵财型案件因个人挥霍等主观原因未能退赃、退赔的,可以增加基准刑10%以下;有退赃、退赔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_30%。
17[积极赔偿]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8[取得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9[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累犯再犯]对于累犯或者毒品再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
(1)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