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人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八年有期徒刑,第增加一人死亡,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