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1:10:59,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人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八年有期徒刑,第增加一人死亡,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云南省量刑指导意见

上一篇:海南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下一篇:广西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