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钱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控告材料

更新日期:2012-02-29 18:10:10,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控告人:钱青丽,女,汉族,197  月30日生,浙江省平阳县晓坑 人;现住贵州省长顺县城和平西路 上。身份证号码:33 28。电话:1 0。

被控告人:孔吉财,男,19 年0 月07日生,身份证号:3 1现刑事拘留于长顺县公安局。

控告事由:

被控告人犯故意伤害、虐待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系夫妻关系。2006年以来被告人经常对被控告人进行侮骂、殴打,自2006以来至今,被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殴打达八次之多,每次殴打都致使控告人伤痕累累,遭受被控告人的虐待,控告人多次向长顺县公安局长寨镇派出所报案,长寨镇派出所均没有作出处理,以致于被控告人越加放肆,对控告人进行更加严重的殴打,拳打脚踢,在控告人怀孕近七个的时候,被控告人依然对控告人进行殴打,致使控告人到住院接受伤痛与保胎治疗。2007年7月21日,被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殴打,致使控告人造成轻伤,住院二十多天,这一事件控告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致

长顺县公安局

                      控告人: 

                    200 年8月4日

法律依据指引

第234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60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轻伤中伤情重的,可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证人等的隐私权,上述真实姓名均作了相应的处理,处理为化名!

注2:文章及材料等均为温钦友原创或首次发布,请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如正常引用,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温钦友律师网(www.wqyls.com)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温钦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控告材料

上一篇:温钦友:林某抢劫罪案刑事上诉状
下一篇:公司员工李某职务侵占罪案报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