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李某职务侵占罪案报案材料

更新日期:2012-02-29 18:14:5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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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贵州 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贵阳市公园 号, 

被告人:李 ,男, 岁,贵州 系统有限公司职工。

案由:职务侵占

被告李某是2000年8月应聘到控告人单位从事电脑产品销售工作,2003年被告又与控告人续签劳动合同,控告人为被告人办理了社保。

被告人在控告人单位任怡信店经理,负责管理怡信店的经营工作,控告人的销售流程是由店面经理根据销售情况向总公司提货,总公司库管根据店面的申请将货出库交店面销售,同时将出库货物的数量报给公司财务,由财务与店面进行结算。店面经理申请货物后进行销售,每天应将当天的零售营业款回到公司指定的帐户,如果是外地客户要汇货款,也是汇到公司的帐户,店面或员工个人是不能将货款私存,被告李某利用管理怡信店的便利,私自将多笔业务的销售货款占为已有,还欺骗客户,让客户将货款汇到他个人的帐户,在被告管理店面的过程中,财务每次催被告将货款尽快收回公司,被告都多次推说客户还没有付款,实际上客户的货款早已付清,被告占为已有,被告骗公司没有收到钱,直到公司财务与荔波教育局联系,要求教育局付款,教育局告知公司早已按被告的指令,将货款付到被告人个人帐户了,公司找被告进一步核查帐务,被告已将多笔货款占为已有,用于购房和个人家庭消费,被告共侵占了控告人的货款柒万零柒佰肆拾贰元整,(¥70,742.00)金额巨大。这些事实有被告人自己写下的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与控告人的对帐确认单,被告人在对以上侵占事实确认后一再保证尽快归还,控告人考虑到被告人年轻,应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被告尽快交出侵占的货款,但被告人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不还款,又将手机停机,人也逃跑,现控告人根本找不到被告。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非公经济的有秩发展,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追查被告李某的职务侵占罪行,依法惩治犯罪。

此致

贵阳市公安局

控告人:贵州 系统有限公司

                二00 年五月二十五日

1: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证人等的隐私权,上述真实姓名均作了相应的处理,处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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