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2-09-05 21:27:48,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杨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杨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即行会见了杨某本人,向其了解本案的基本案情。在此基础上,法庭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为依法行使辩护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杨某在破坏林地上不起主要作用,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1、当地村民长期非法开采助长了此次破坏林地行为。长期以来,修文县龙场镇高仓村响鼓坡铝土矿矿山(以下简称“响鼓坡矿山”),均有村民非法采 ,尤其是宋某和宋某儿子父子,自案时都还在矿山非法开采矿石,破坏林地。而李某等人在向施工队介绍矿山情况,以及施工队现场考察时,看到村民在采矿又不明真相,给了施工队一种矿山合法、可开采的象。正是村民这种长期的非法开采矿石行为,不仅毁坏了相应林地,还误导了各施工队前来承包并实施毁林开采活动,可以说这种现象是导致此次毁坏林地的主要诱导因素,并起了很大的作用。

2、宋某应当对坏林地行为承担主要、全部法律责任。上述提到,宋某除多年非法采矿并破坏林地外,之所以造成此次林地大面积破坏,与宋某存在最直接的关系,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宋某作为非法采矿的“老矿主”,其明知矿山开采需办理林地征占手续,为了获得个人利益,硬将矿山转让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致使公司将矿山开采施工程发包给海南某工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后,施工队开始大面积破坏林地。在林业管理部门制止后,宋某仍然以个人利益为重,明知会使矿山林地再次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又将矿山再次部分股权再次转让,与海南某工程共同开采响鼓坡矿山矿石,之后参加矿山开采的开工仪式,导致林再次大面积破坏。

第二,根据某工程宋某签订的《矿山入股经营开采协议》、《矿山退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无论宋某是作为矿山的合伙人,还是矿山转让方,都应为某工程办好矿山所有开采合法手续,包括林地征占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宋某承担。根据公诉机关的财务报告,以及宋某当庭陈述可知,在签订协议后,某工程宋某支付57万元办理矿山手续的费用,在收取费用的半年多时间里,宋某不仅不履行办理矿山开采手续的合同义务,还与某工程公司共同开采矿山,抢占资源,这不能不说在破坏林地上,宋某应当承担主要、根本责任。

第三,在林业管理部门多次向宋某宋某儿子宋鑫下达制止矿山开采破坏林地的整个过程中,宋某并没有制止施工队的开采活动。反而在施工队停止开采的时候,向李某、施工队等保证承诺,要求李某某工程向扎佐林场100万元就可以继续开采,让施工队和某工程信以为真。为了能继续开采,某工程于是向扎佐林场100万元,施工队进而继续破坏林地,到最后制止可以说,宋某之所以这样做,是想继续欺骗施工队和某工程,以保住其1000多万元既得利益,而这却造成林地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破坏,不能不说毁坏林地的法律责任应由宋某承担

3、杨某的工作主要是象征性,没有实施毁坏林地的行为。杨某作为某工程的法定代表人,前后六次因矿山事务到贵阳修文县,上响鼓坡矿山两次,一次与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时上矿山考察,一次是出席矿山开采开工仪式,可以说杨某在矿山所实施的所有工作都是象征性、代表性的。在整个过程中,杨某不仅没有实施破坏林地的行为,更没有指使、安排他人实施破坏林地,不知道林地破坏面积多大,些人实施破坏林地的行为。最主要的是,杨某一直要求李某等人,合规、合法经营开采,督促他们完善矿山开采手续,主观上并没有想去破坏林地,对破坏林地是他不愿意看到的,是迫不得已。虽然杨某多次督促李某宋某尽快完善矿山开采手续,而宋某李某有意不执行,与杨某唱反调,才造成今天事与愿违的毁坏林地后果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据不足

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登记。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证明文件是指与虚报注册资本有关的文件,具体而言,就是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申请注册登记。结合该规定和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显得证据不足。首先,海南某工程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出资货币是实足货币,验资报告完全真实,出资的3100万元也完全真实,并没有采取虚假的验资报告申请注册登记。公诉机关仅以海南某工程财务审计鉴定报告所述,海南某工程公司资金流转不正常为由认虚报注册资本,明显证据不足。海南某工程公司资金流向不正常,正是证海南某工程公司有资金,只是可能在公司资金管理上存在不足,而造成资金流转不是很正常。

其次,在成立公司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为了避免麻烦省事,委托专业的代办公司代为申请注册,其中的验资、申请注册等全部由代办公司负责办理,被告人杨某并没有参与办理公司成立时的具体事务。也就是说,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代办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作为海南某工程公司的主要实施者和策划者,也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未将其他人或单位追诉,证明海南某工程并没有虚假出资。

三、杨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他人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杨某确实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并收取保证金,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某没有虚构矿山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

杨某宋某处收购响鼓坡矿山后,为对矿山实施有效开采经营,对外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该矿山项目是完全真实的,无论是原始矿山还是经扩界的矿山,都得到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认可。杨某本身对该矿山也不太了解,出售方宋某说矿山怎么个情况,杨某也跟他人讲矿山怎么个情况,存在一定夸大的言词只能说是种合同欺诈,目的是想尽快签订合同。至于工程量,辩护人认为,杨某也不存在虚构工程量的行为和主观意愿:

第一,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对矿山开采不内行,该矿山具体有多少开采量他并不清楚。既然杨某及公司将矿山的全部经营管理权交由李某,则具体工程量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宋某李某掌握,不应当由杨某掌握,而且李某和他人签订的合同,到底签订了多少方量,每家签订的方量是多少,甚至与谁签订,杨某并不清楚。

第二,杨某前后才签订两份合同,该两份合同的总方量大大小于矿山实际工程开采方量其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虚构方量或夸大方量。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量方量与保证金极不相符,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各施工方对此也给予认可,好开采方量只是个大致的约定,并没有很严格规范。

第三,杨某积极努力,通过走关系交扩界费,致矿山面积扩大到0.6平方公里,目的就是让更施工队有事做。在杨某看来,这个开采面积并不是最终开采面积,会在此基础上逐步申请扩大开采规模,由此杨某并没有虚构工程量的主观故意,反而为扩大开采面积和工程量努力。

2、被告人杨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法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关键与核心,即合同诈骗罪只有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施工队维权小组和会计事务所作出的债务清算和审计报告,以及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可知,杨某所收受的保证金确实全部用于矿山正常开支,甚至其本人还垫付一部分费用。也就是说,杨某所收受施工队的保证金,他并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或占用,证明被告人杨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无认是从行动上还是个人主观意愿上,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仅这一点就足可以证据,杨某确实是想法把矿山经营管理好,而不是以矿山开采名义骗取施工队的保证金。

3、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杨某或海南某工程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可知,海南某工程公司、杨某两次与宋某签订协议,海南某工程获得矿山的开采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才招揽施工队进场施工开采。而根据响彭坡矿山的储量报告,该矿山控明储量为100多万吨,根据矿石的市场价格,整个矿山开采价值约3-4.5亿元,除去矿石开采成本,返还各施工队保证金是没有问题,具有相应的偿还能力。再者,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条件之一,而应看是否确实实施了诈骗的行为。

4、收取保证金是众多公司的经营融资策略并不等于诈骗。

海南某工程公司确实以通过收取施工队的保证金方式投资经营矿山,但只是一种冒进的投资策略或方式,这是目前众多房地产公司、投融资公司、矿产公司一种普通、通常做法,这样的行为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其次,某工程所收保证金大部分为内部承包,即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关系,这种内部资金流转和业务承担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归同一主体的,性质上完全不是诈骗;第三,根据施工队维权小组提供的资料显示,海南某工程已与各施工队签订多项协议,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海南某工程对债权债务完全认可,且用响鼓坡矿山开采作为抵押担保,这也证明双方之间属于纯民事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最后,矿山开采经修文县政府积极协调,就重启矿山开采作出重要指示,施工队的债权是完全有保障的。目前,施工队维权小组已在修文县人民政府的安排下,进驻响鼓坡矿山,对矿山实施进场开采,施工队的债权将得到根本解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持异议,但杨某主观上不希望毁坏林,客观上没有实施毁坏林地的行为,其在毁坏林地上完全起辅助、将要作用,应当给予轻判决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则证据不足,且杨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更没有用于挥霍,不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采纳为感。

此 致

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

                                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律师

                                     2012年8月30日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温钦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词

上一篇:温钦友:周某涉嫌盗窃罪案刑事上诉状
下一篇:温钦友: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阅卷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