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亲办:江太国、刘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10-21 11:14:10,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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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猎狐”服务部),2017年6月,被告人江太国将该部法人变更为自己。“猎狐”服务部注册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会展服务等。但该服务部自成立至今,从事的是采用非法手段为他人追债的业务。

该服务部成立后,被告人江太国为获取更大非法经济利益、壮大队伍、通过亲缘、地缘为纽带,先后招揽四川省资阳籍被告人刘星、李剑、李祖明、朱小康、林勇军、江伟、何坝、杨万及、李战彬等人加入,成员当中有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

2016年“猎狐”服务部成立至2018年4月,被告人江太国制作统一格式和内容的“律师追债”广告,并要求服务部所有成员在三轮车、部分私家车上张贴,对外宣传“律师追债”以招揽业务。被告人江太国还制作统一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要求所有成员与客户都必须签订合同及办理委托手续,以方便讨债。

“猎狐”服务部成立后,江太国要求所有成员在接单签合同后,必须给其汇报,由其安排人员进行追债;在追债“谈判”的过程中由江太国负责“谈判”,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插嘴。服务部成员每个人都可对外自行接单,按债务金额收取20%的佣金,佣金的分配方式为,接单人提取佣金的50%,江太国提取佣金的20%,剩余30%由服务部成员平分,另外,视路途远近及追债参加人的多少,提前收取委托客户一定的误餐费、过路费、租车、油费等费用。

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在被告人江太国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该服务部各成员共计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300余份,委托追债金额人民币8368万余元,如按债务金额的比例收取佣金,可达人民币1445万余元。

被告人江太国及其组织长期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非法索取债务、聚敛了大量钱财,并在贵州省惠某芦山镇中学、黔西县协和乡小学、本市火车站附近、息烽县九庄镇高硐水库工地、毕节市百里杜鹃管委会鹏程管理区等处,给当地群众制造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上述区域的正常教学、施工及群众的工作秩序,社会危害性大。该组织对外宣传“律师追债”,实则是有组织的非法讨债,给律师行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江太国犯罪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2017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江太国安排并带领被告人刘星、朱磊、林勇军、李剑、李祖明以替人催收债务为由,到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一工地找到被害人郭某1,随后,被告人等围住郭某1,要求还钱,其间被害人郭某1表示无钱归还,随即遭到几名被告人辱骂、威胁,因怕影响工地施工,被害人迫于无奈,答应被告人江太国到附近尤姐龙家乐山庄谈判,被害人郭某1被带到山庄后长达7小时,因害怕被迫支付30000元给朱磊、江太国等人,才得以脱身。

(二)2017年5月6日早上7点过,被告人朱小康接到孙某某委托追收贵州省惠某芦山镇被害人严某1的欠款后,被告人江太国即安排,被告人朱小康、刘星、朱磊、李剑、江伟、林勇军等人,乘坐被告人刘星等人的车辆到惠某芦山镇找到严某1,被告人江太国威胁严某1:“如果不还钱我们就把你跟着,你就“做不成事”,被告人朱小康用高音喇叭反复在严某1住处及村子里播放“严某1欠钱不还”进行滋扰,其余被告人对被害人严某1进行围堵、跟随,严某1迫于无奈,答应向其惠水亲属借钱,被告人江某等人就将严某1押至惠某潇湘宾馆内,不准严某1外出,时间长达55个小时,直到被害人严某1让亲属将自己的一台五菱面包车低价变卖,将卖车款人民币18000元交给被告人朱小康后才得以脱身。

(三)2017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星接到某装饰公司委托催收住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C区12栋的被害人赵某1的欠款后,将此事给被告人江太国汇报,被告人江太国随即安排刘星,让其通知服务部人员赶到赵某1住处,被告人江太国、被告人刘星随即通知了被告人江太军、李剑、何坝、李祖明、朱磊、林勇军、江伟等人,在赵某1家中,刘星威胁赵某1,说不还钱就打死她,朱小康、李剑对赵某1进行辱骂。被告人等不准赵某1外出,不准其打电话,限制其人身自由91小时,直至2017年7月15日,被害人赵某1答应还钱后,才被允许外出,被害人赵某1离开住处后,在赵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江太国立即安排指使被告人刘星、李剑、林勇军、杨万及、江伟、李战彬等人,搬进赵某1住处,强行居住在赵某1家时间长达五个月,其间赵某1曾经想回家,但被告人等不让其进家,并将门锁更换。直至2018年1月,被害人赵某1与某装饰公司的欠款纠纷经法院处理后,才回到自己的住处。

(四)2017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江太国安排并指使被告人刘星、李剑、李祖明、朱磊、江伟、何坝、何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南明区龙洞堡吉源驾校练车场内,找到被害人莫某,对正在教学的莫某进行辱骂,并强行登上莫某的教练车,将莫某带至附近农耕印象碗碗香餐馆,逼迫莫某还钱,并称如不还钱,就让莫某染上艾滋病,被害人莫某逼于无奈,为脱身,将人民币16000元交给被告人等,其间,被害人莫某被限制自由7小时。

(五)2017年11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林勇军接到一笔去黔西追债的单,是黔西县协和乡一名小学老师的欠款,被告人林勇军给被告人江太国汇报后,江太国即安排被告人刘星、林勇军、李剑、李祖明、江伟、“曾某”(另案处理)、“曹头”(另案处理)等人分乘被告人刘星及林勇军的私人汽车到达黔西县协和乡协和小学,找到被害人杜某,被告人江太国要求杜某还钱,被害人称其要上课,被告人江太国随即安排被告人林勇军跟随被害人杜某到教室门外守候,被害人杜某为不影响教学,就出来到学校门卫室与江太国等人商谈,其间被告人李剑等人对杜某进行辱骂。随后被告人江太国等人将被害人杜某从协和小学带至黔西县城内一小区荒地,对杜某辱骂、殴打,被害人杜某被迫于当晚11时许归还人民币2000元后才得以脱身。

(六)2017年11月25日中午12时,被告人江太国指使被告人李剑、李祖明、朱磊、林勇军到贵州省烽县九庄镇高硐水库找到被害人苏某,几被告人对苏某采用辱骂、恐吓、围堵、跟随的方式逼其还钱,并将被害人苏某带至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委会鹏程管理区,不准苏某随意走动,并且被告人江太国还威吓苏某说:“在贵州混了很久了,喊人过来打架是分分钟的事情”。被害人苏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至当日晚6时30分,被迫交付人民币5000元给江太国后才得以脱身。

三、故意伤害罪

2017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何坝、李祖明、何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兰小军(另案处理)、李某2(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鲍某因张贴“猎狐”服务部“律师追债”广告产生纠纷,被告人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达高桥如家酒店门口对被害人鲍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鲍某胸部、腹部打伤,并用砖头将其驾驶的贵A×××**号三轮摩托车砸坏。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鲍某因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第7、10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江太国为维护“猎狐”服务部声誉,出面找到被害人鲍某,并与鲍某达成赔偿事宜,由被告人何坝、李祖明等六人赔偿被害人鲍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8万元并取得谅解。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何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有关组织特征的证据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江太国的供述,证实我在2016年5、6月份,找到朱磊、江太军、江伟、许某2(另案处理)商量开一个帮别人追债的公司,他们四人都同意,我个人出资,我让朱磊担任公司法人。2017年6月,朱磊害怕担责,将该服务部注销,随后,我又以相同的名字登记注册,由我当法人。“猎狐”服务部成立后,开展的业务就是为他人追债。为了扩大公司规模,我介绍了老乡刘星、何某加入服务部,然后刘星又介绍了李剑、朱小康、杨万及;何某又介绍何坝、李祖明;李剑介绍林勇军、李战彬;朱小康介绍曾某等人进入服务部,所有人员加入服务部,都由我同意。加入的所有人都知道服务部开展的是追债业务。服务部包括我和所有人都可以与客户签订追债合同,各人接的业务可以提取佣金的50%,我提20%,主要用于服务部的日常开支。剩余30%由所有人平分。

被告人江太军的供述,南明区猎狐服务部法人是我哥江太国,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但实际上是为别人追债,服务部负责人是江太国。

被告人刘星的供述,2017年4月,我打电话给江太国,想来贵阳找事做,江太国就让我来贵阳跟他做事,说贵阳的追债生意还可以,我就和朱小康到了贵阳,江太国口头规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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